「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收起答案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监督管理办法表三(一)简介:5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令第3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36号令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的重要举措。为帮助您快速理解36号令的内容,明先生将分别重点讲解《监管概述》和《监管实务》,题目为《办法解释》。赶紧的,过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一、介绍背景
36号令发布前,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监管规定并不完善,主要分散在《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SASAC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中。36号令对原有零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发行单位由原SASAC和证监会增加到SASAC、财政部和证监会。既方便企业实施,又有利于提高监管体系的集中度和权威性。
明律师解读:36号令和2016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2号令)共同构成了涵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体系,必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规范运作发挥重要作用, 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进一步界定国有股东的行为和股权变动
根据36号令,国有股东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境内国有或独资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总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一家为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第二款所述企业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或独资企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主体、数量或比例发生变化的行为,包括: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和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转让、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行为;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接受、间接接受、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国有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明律师解读:
(1)36号令将国有股东分为三类(证券账户标有“SS”),即国有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及其控制的二、三级企业。因此,国有股东的认定只与投资者身份和出资比例有关。结合关于“国家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承认为国有股东”的第36号令可知,对国有股东的承认与经理(GP)的身份是否为国有无关。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基金进行投资,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此外,36号令基于“实际控制”原则,规定以下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的变动,参照36号令管理:不符合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证券账户标注“CS”)实际控制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
(2)36号令扩大了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管适用范围,在19号文件《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无偿转让或间接转让》的基础上,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的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接受、间接接受、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国有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纳入国有股权变更监管范围。
第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分工
根据36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行分级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地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情况报送地级以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36号令首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负责管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企业集团内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公开募集和转让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募集、转让和发行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股份、同意接受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等事项。,不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国有股东与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
明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19号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该36号令对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事项进行了调整,将原本属于地方责任的管理事项全部移交给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再也不用担心找不到或确定国有资产监管主管部门。
36号令还明确了国资企业的管理权限,赋予了国资企业内部决策权和在一定比例或数量内处理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事项的权限。
第四,创新监管措施
36号令的重大监管创新是提出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要求国有独资企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变动情况。
36号令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监管的三种方式,包括审批监管、备案监管和转让监管:
首先,统一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事项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如国有股东内部决策文件、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作为必要文件。
其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批准的变更应当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三、要求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所有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如有)。
此外,36号令创新提出了国有控股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的监管理念,要求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授权国有独资企业研究确定“合理持股比例”,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明律师解读:
(1)36号令首次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统一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对国有股权变动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促进信息与监管业务的深度融合,解决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问题,有效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调把握国有股变动的节奏和强度(避免国有股东减持对股市的影响也是主要目的)。
(2)审批监管、备案监管、转移监管三大监管措施具有递进性和环环相扣性,将有效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
(3)“合理持股比例”可能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机制,不同的企业对应不同的合理持股比例,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更加灵活。(待续)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流程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不再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境内国有或独资企业;或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总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一家为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或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内各级独资或独资企业的行为。如2017年初,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银鸽集团100%的国有产权转让给深圳奥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导致银鸽股份间接转让(600069)。
(1)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流程图
注:由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人通过协议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与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大致相同,以上数字不再重复。
(二)上市公司间接转让股份提交的工作程序和材料
第一步:国有股东履行内部程序
国有股东拟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内部审核形成书面决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第二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单位)和/或同级人民政府的预核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者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进行审查。其中,国家因产权转让/增资等原因不再拥有被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对国有股东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履行评估审批手续
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国有股东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如果国有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还必须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价格以及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步:间接转移法
第一类: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让(增资)
1.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在财务顾问协助下,制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确定受让方(或增资方)的征集条件;
2.在产权交易所履行产权交易手续;
3.根据财务顾问对潜在受让方(或增资方)的尽职调查和选择标准,由国有股东的产权持有人选择最终受让方(或增资方),产权持有人与受让方(或增资方)签订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交易所办理产权转让核销前,必须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间接转让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必须向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或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br/】【/br/】(1)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决定文件、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复、备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三)受让方或投资方的征集和选择;
(4)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五)国有股东资产定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定价说明;
(六)受让方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经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类:非公开协议转让,其过程是指东非国有股公开转让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
第三类: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其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非公开协议增资的规定执行。
第四步: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收取转让收益或国有股东收取增资扩股资金
第五步:办理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交易审核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六步:在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变更证券账户标识或变更股东账户
(3)关注的事项
问题一:国有股东资产评估基准日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确定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基准日一致,基准日与国有股东直接产权持有人作出产权变动决定的日期相差不超过一个月。
问题2:如何确定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
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两项中的较高者:
1.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问题三:产权转让价格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转让价格原则上一次性支付;金额大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首付不低于30%,余额一年内结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提供法律担保。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出资和股权交易监管实务分析
作者|桂律师
*本文授权发表,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组织立场和微信官方账号,不作为任何案件的法律意见*
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法律对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出资、增资、财产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分散在各种法律规范中。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本文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在出资和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前置程序和有效性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本文中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于企业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投资。前面提到的国有资产形成的企业是广义上的国资企业,即只要国家对这个企业有出资,无论是否持股,都被认定为国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受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的规范。
一、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实施);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起施行);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实施);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实施);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实施);
7.《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1日实施);
8.其他类别,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上市条件基本标准适用指引(试行)》等。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条例》(令第3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转让均在监管范围内。
第三,受监管企业
32号令明确规定了被监管企业的范围,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于国有股东的身份和出资因素,对前述参股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增资和股权转让有一定的监管要求。
四、股东投资公司国有股的法定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以股东身份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之间的上述事项,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参见《北京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孙建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最高法院(2014)民体字第77号民事判决)。但对重要的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有特殊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前,应当将有关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经批准和备案)。
五、企业国有股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股转让应主要履行审批、审核评估、进入(产权交易所竞价交易)三个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此处不详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未经过上述三个法定程序的行为作出负面法律评价,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相关审批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尽管如此,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的主流判决点明确了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批准的合同,视为无效。参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钢绳(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冶金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重耳字第190号]、陈发树、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1号]、南京诚信创富投资企业、江苏盐业集团
针对企业国有股转让的评估程序,最高法院的主流判决意见是比较明确的,即待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是行政性的,而不是有效性的。参考案例请参见集团有限公司与皖高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3)民字第33号],罗玉祥与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辽宁海浦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2013)沈敏字第2119号],中国华电集团金融有限公司与天津铁路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5)
对于企业国有股不入市(招标)转让合同,司法实践并没有直接评价这些法定程序是否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没有否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没有否认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效力。见北京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国奥投资有限公司[(2015)民重耳字第399号]。然而,与上海高等法院的判决相反,股权转让合同被视为无效,理由是未按要求进入市场。见“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09)民二(商)中字第22号】。
六、国有股设置审批
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30日实施)第四条规定,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准文件,这是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
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上市条件基本标准适用指引(试行)》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关于设立国有股的批复文件。”以下是部分企业为完成国有股权设置审批而在新三板上市的案例:
(1)韩毅数码(838273)
根据韩毅数码首次披露的信息,韩毅数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山东广电网络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万股,持股比例为5.00%;深圳天威视频有限公司持股50万股,持股比例5.00%。山东广电网络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天威视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为国有股,两个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最后,2016年3月28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具《关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参股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认定的批复》(鲁字[2016]第5号),确认山东广电网络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50万股股份,深圳天威视频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50万股股份。股东为国有股东,股东身份为“SS”。
(2)华光光电(838157)
根据华光光电首次披露的信息,华光光电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潍坊投资公司持股3807751股,持股比例为7.62%;盛大实业集团持股234.3231万股,持股比例4.69%;省经济发展投资控股297.7954万股,持股比例5.96%;省高投持股992,651股,持股比例1.99%。潍坊投资公司、盛大实业集团、省经济发展投资、省高投持有的股份均为国有股。潍坊投资公司持股比例最高,所以潍坊投资公司要办理国有股审批。根据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东华光电子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上述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其他文章
- 广告制作费要不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 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如何申报?
- 公司组织团建活动费用怎么做账?
- 公司购买房产如何入账?
- 高速过路费电子发票怎么打印
- 定量定性分析法是什么?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务处理怎么做?
- 停车费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 税费返还的会计分录怎样写?
- 工程结算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区别是什么?
- 账账核对包括哪些内容?
- 百旺税控盘初始密码和口令是多少
- 污水处理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 初始建账的期初余额怎么填写?
- 商标代理服务费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 因素分析法计算公式?
- 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是什么?
- 多缴税款退税申请表怎么写
- 结转成本附什么原始凭证
- 财务舞弊的概念
- 现代服务业用什么会计科目核算?
- 关于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怎么理解?
-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 影响损益科目有哪些?
- 添加商品税收编码安装的围挡税率多少?
- 什么是产值?产值怎么计算?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导致报表不平怎么办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