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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营改增政策解读,五项补充两个变化要注意

时间:2023-09-04 09:43:24 浏览量:

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筑服务业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营改增试点期间的建筑服务业政策进行了补充,新增5项规定,特别是对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和纳税方式的修订。不再是“收到预付款之日”,采用“简单计税法”更有利于投入抵扣。有哪些重要内容?小伙伴们跟着多友米边肖往下看!

关于营改试点期间建设服务等政策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和基础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子工程和子工程划分》中“基础和基础”及“主体结构”子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以预缴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缴之日起发生”。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在收到预付款后,取得预付款扣除分包合同价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比例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提前缴纳。纳税人收到预付款时,应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对于不需要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预征税率为2%,简单计税方式的项目预征税率为3%。

四、纳税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5.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贴现业务,以实际持有票据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的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对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贴现机构的利息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四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营地改革最新政策解读

1)进一步明确建筑服务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1)主体由“一般纳税人”界定为“建设工程总承包人”;

(2)经济行为明确定义为“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为建筑物的基础、地基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使原规定以合同结算形式提供的施工服务和甲方提供的工程更加具体化;

(3)取消了原来规定的采用简单计税方法的选项。

注:58号文件仍规定建设单位应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以满足适用简易计税法的条件,而不是购买全部或主要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也就是说,建设单位购买这些主要建筑材料的比例没有规定。

2)纳税时间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原规定,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财税[2016]36号发布)

新法规修改为:

“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缴率预缴增值税,预付款的余额从已缴纳的滞纳金中扣除

解释:这个补充规定是对建筑企业减税减负的重规定!

与修改后的内容相比,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纳税义务时间发生了较大变化: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企业在收到预付款之日不再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企业只需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缴率预缴增值税。

3)修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允许从扣除建筑劳务分包款后的余额中计算增值税预缴款。

预缴公式:应交税金=(预缴-已付分款)÷(1+税率11%/征收率3%)×预缴率,可从已付分款中扣除,不考虑一般税或简单税,可在预缴时扣除。

4)大力支持农业,免征增值税

我国是农业大国,民以食为天,农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这项新规定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纳税人只要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无论采用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任何方式,均免征增值税。

5)本通知第五条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转卖业务不再免征增值税;对于贴现机构此前已对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贴现机构的利息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

举个栗子:

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收到B公司出具的无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23.4万元。该法案的期限为6个月。企业A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贴现给银行A,并假设贴现后的净现金为231660元。甲行持有该票据一段时间,到期前以人民币23.3万元转让给乙行。

按照旧规定:甲行票据贴现取得利息收入2340元,并按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132.45元。b .转借银行汇票取得的1000元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新规定:某银行票据贴现销售=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23.3万-23.166万= 1340元,应缴纳增值税75.85元;b、银行票据现销=234000-233000=1000元,应交增值税56.60元。银行a和b应付的增值税总额保持不变。

附录:废止条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两个以上纳税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三)项:“金融机构间贴现业务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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