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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9-05 16:55:28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公布〈跨境应税服务免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202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零税率的声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项目境外建设服务。 施工现场在境外的项目,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务属于项目的境外施工服务。 (二)项目的境外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和矿产资源的海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场所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和展览提供的组织和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和展览场所在境外的会议和展览服务。 (5)仓储地点在中国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播出服务。 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出服务,是指在境外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场所播出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国内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设备向境外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不属于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播放服务。 (八)在深圳龙华公司注册地以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和旅游服务。 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场所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表演、文化竞赛、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和体育活动提供的组织和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国内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者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者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寄递服务和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一)将信件、包裹和其他邮件寄递出境。 (2)在海外发行邮票。 (三)出口邮政产品等。 2.出口货物收派服务是指对发出的信件和包裹的接收、分拣和派递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发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电信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信服务,费用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的,服务对象为境外电信单位,在境外消费完全属于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知识产权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 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在国外消费不完全属于知识产权服务。 (12)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销售给境外单位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送货服务除外)。 境外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单位在境内机场、码头、车站、港口空、内河、海域停靠时,纳税人提供的航空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服务、打捞打捞打捞服务、搬运装卸服务等,完全是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13)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司法鉴定咨询服务。 以下情况在国外消费不完全属于法医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个人。 2.中国境内商品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认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四)销售给境外单位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以下情况在国外消费不完全属于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个人。 2.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以及针对境内天气、地震、海洋、环境和生态状况的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境内地形、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的测绘服务。 4.为中国境内的城市、乡镇提供城市规划服务。 (15)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境外消费完全属于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完全属于境外消费中的人力资源服务。 海员境外服务是指国内单位为境外单位提供的船舶驾驶、船舶管理等属于本单位职工的海员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惠州形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完全是境外消费中的人力资源服务。 惠州市涉外劳务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根据合同组织、协助中国公民出国工作的活动。 4.以下情况不完全属于境外消费中的商务辅助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为境内单位或个人。 (2)投资国内房地产及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和房地产中介服务。 (三)国内货物或者房地产拍卖过程中提供的经纪服务。 (四)为国内货物或者不动产产权纠纷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5)为国内货物或房地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投放广告的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服务。 境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出售给境外单位的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消费(技术除外)。 以下情况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出售给境外单位的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在海外没有完全使用。 2.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国内自然资源有关。 3.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与国内商品或房地产相关。 4.将在境内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分配权、经销权、代理权等转让给境外单位。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融资等金融业务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无关。 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与个人之间为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结算、资金交收、金融支付和账户管理服务,属于境外单位之间为货币融资等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下列情况下的国际运输服务:1 .由无运输工具的运输工具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通过水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通过道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驶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运输”的。 4.通过航空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空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航空空旅客、邮件运输业务”。 5.提供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空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空,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公务飞行”。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而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1。国际运输服务。 2.太空运输服务。 3.在境外消费完全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1) R&D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五)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七)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将国外消费中的技术完全转移到海外单位。 第三条纳税人向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 2021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将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影视等出口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之前的免税政策 第五条纳税人实施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书面合同,但第(九)项、第(二十)项除外。 否则不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公司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型航班管理服务,并持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发布的飞行计划或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飞行记录空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外航中国空运输企业和外航中国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的航班管理服务外)签订的书面合同,是与服务接受方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外国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飞往中国,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空临时飞行记录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有境外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分包人应当提供工程项目的境外证明、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作为跨境销售和服务的书面合同。 第六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依照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当从境外取得;否则,不得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境外所得: (一)纳税人为外国航空公司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且来自中国民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民航空清算有限公司或经中国民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公司空。 (二)纳税人因与境外关联人发生跨境应税活动,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 上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为外国航运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航运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人结算的所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从事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单独计算跨境应税活动销售额,准确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为其免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出口货物收派服务的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总额×(现行简易计税方法应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提供出口货物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惠州当事人的费用)÷当期销售总额第八条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还应在首次纳税申报期内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或无形资产跨境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六)项服务的,应当提交服务场所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当提交实际发生的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交服务或者无形资产购买方机构位于境外的证明材料;(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纳税人有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首次纳税申报期内或者申报期后的其他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手续。 并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增值税免征或退免税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申报书》(附件)。 (二)应税行为人享受零税率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或退税时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原始凭证。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所在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以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境外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报送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备案材料有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纳税人一次性补正。 (三)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正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备案,并将提交的材料全部退还纳税人。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时,应当出具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保存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全部资料。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应当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从事跨境应税活动享受免税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享受免税期满或者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免税,或者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按照本办法履行有关减税、免税手续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通过对纳税人备案材料进行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查。如发现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纳税人与香港、澳门、塘厦镇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并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作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申请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或者抵扣税款后的应纳税款;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手续前,应一次性收回全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公告解读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21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发布的《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明确了营改增新纳入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规范了此前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 为加强对免税跨境应税活动的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活动免税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跨境应税服务替代营业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形成了《办法》。 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主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做了如下修改和完善:一是结合营改后试点产业的推进,新增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已加入免税跨境应税行为类别,明确了上述享受跨境免税政策的应税行为的具体内涵和实施口径。 二是根据《关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对纳入营改试点的跨境服务免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三是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进一步规范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流程,明确税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对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申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与零税率退(免)税管理办法挂钩,要求纳税人提供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申报等免税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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