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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2月起施行,修改解读来了!

时间:2023-08-25 18:34:56 浏览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修订《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第六节,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预计于2020年2月1日生效。为了更好地指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修订与解释


修改背景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响应创新主体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格式、新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格式、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指南修订工作。本次修订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明确了审查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力求达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目的。


修改流程

2019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修订,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公开征集。收到意见后,经过整理、总结、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的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稿(审查稿)》。2019年12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2月31日公布。新修订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生效。


修改内容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含有算法特征或者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中增加第六节;共有6.1、6.2、6.3小节,分别为“评审基准”、“评审实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在本次修订中,结合具体实例,明确了该类申请的授权对象、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审查基准(第6.1节)


审查的一般原则在第6.1节“审查基准”中确立。


1.强调全面考虑索赔的原则


对于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通常包含智能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如算法、商业规则和方法。本次修订澄清,在审查中,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应简单地分开,而是应将权利要求中记录的所有内容视为一个整体。如果直接忽略这些特征或者机械地与技术特征分离,就不可能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实质性贡献,不利于对真正发明的保护。


2.定义索赔是否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审查标准(第6.1.1节)


修正案明确,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算法或者简单的商业规则和方法,并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那么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只要权利要求包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就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应排除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3.明确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审查标准(第6.1.2节)


此次修改明确了审查对象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针对被保护的标的物,先审查其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再审查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为技术方案时,应当分析所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这与《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节规定的技术方案是针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运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这一判断原则是一致的。


4.进一步阐明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关性考虑原则(第6.1.3节)


如前所述,修订后的《指南》明确了审查中的整体考虑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此外,在创造性判断中,《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性考虑原则,即应将支持技术特征并与之互动的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方法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并考虑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解决方案的贡献。与此同时,《指南》解释和说明了"职能之间相互支持和互动"的概念。这里的“功能上相互支持、相互作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修改》3.2.1.1篇创造性判断方法中的相关表述一致,该表述明确“对于功能上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发明中的技术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二)检查示例(第6.2节)


第6.2节从正反两个方面增加了10个关于授权对象和创造力的考试实例。例1- 6是判断是否属于授权对象的例子。例一是抽象数学模型构建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示例2、3和4是人工智能、商业模型和区块链领域的授权对象,而示例5和6是负面示例。例7- 10是判断保护方案属于授权对象时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审查例。实例7和9是创造性实例,而实例8和10不是创造性实例。第6.2节中的审查示例是对第6.1节中描述的审查原则的进一步解释。在理解这些例子时,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其中体现的审查思想和法律原则上,而不应该简单地机械地应用它们。


这里进一步解释一些例子。


实例7涉及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判断其创意的整体思路是:搜索后,找到对比文件1,公开仿人机器人基于传感器信息的步态规划和反馈控制,根据相关融合信息判断机器人的稳定性,包括根据多个传感器信息评估仿人机器人的稳定状态。经过比较,对比文件1被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采用的模糊决策算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算法特征和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即是否紧密结合,构成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能否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即是否做出了技术贡献。在得到肯定的结论后,在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判断是否存在现有技术中的组合启示时,考虑算法特征。由于模糊决策的实现算法及其在机器人稳定状态判断中的应用没有被其他对比文献所揭示,也不是常识,因此最终认可其创造性。


示例10涉及动态视点演化的可视化方法。判断他的创意的整体思路是这样的:经过搜索,他找到了一个比较文件1,并公开了一种基于情绪的视觉分析方法,其中时间表示为一个横轴,不同时间每个色带的宽度代表当时情绪的一种度量,不同的颜色代表不同的情绪。经过比较,确定比较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解决方案与比较文件1的区别在于情感的具体分类规则。即使情感分类规则不同,对相应数据进行着色的技术手段也可以相同,不需要改变。因此,上述情感分类规则和具体的可视化手段在功能上互不支持,互不交互,对技术方案没有贡献。因此,在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以得出权利要求相对于参考文献1没有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结论,然后可以直接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这里应该强调的是,与参考文献1相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实际上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而权利要求本身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参考文献1已经解决了“可视化”的问题。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的贡献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情感分类规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权利要求,解决了具体情感规则的可视化问题,采用了对相应数据进行着色的技术手段,利用了人类视觉感官的自然属性,遵循自然规律,获得了展现动态视点演变的技术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涉及算法的专利申请,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算法的调整,比如在无人驾驶时也用于识别障碍物。要求保护的算法重新选择或调整了参数和公式,实际上解决了进一步提高障碍物检测精度的技术问题。如果在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不明显;如果说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在于应用场景的不同,那么在判断创意时,转换的距离和难度、技术难点是否需要克服、是否有技术启示、转换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3)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书写(第6.3节)


1.定义编写说明手册的基本要求(第6.3.1节)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申请的特殊性在于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方法特征,因此这些特征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其次,需要明确技术特征和这些特征如何“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和相互作用”,共同解决技术问题。例如,对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申请,由于其内部操作的特殊性,当发明包含算法特征时,抽象算法应与具体技术领域相结合,至少一个输入参数的定义及其相关输出结果应与技术领域中的具体数据相关联。这里的“与特定技术领域的结合”并不是单纯指其应用于哪个技术领域,而应该描述其结合过程,以便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确认。第三,有益效果,如质量、精度或效率的提高,系统内部性能的提高,都要在手册中说明,必要时详细说明或证明。第四,如果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本发明客观上改善了用户体验,即用户体验的改善是客观的,而不是因人而异的主观偏好,也可以在手册中说明,同时要说明构成本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功能上相互支持、具有交互关系的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方法特征,是如何带来或产生用户体验的改善的。


2.定义撰写索赔的基本要求(第6.3.2节)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应记录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它们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和相互作用。


总的来说,此次修订是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框架下,对人工智能等新格式、新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详细规定,旨在及时响应创新主体的需求,解决审查实践中的问题。一方面,将审查实践中探索的有益做法上升到《指南》,统一审查标准。同时,给出了如何更好地编写这类应用程序的明确指导方针,以提高应用程序的质量;另一方面,明确规定要结合此类应用的特点,考虑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技术特征、规则和方法,正确把握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不断提高考试质量和效率,促进新兴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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