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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深圳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时间:2023-08-23 08:28:05 浏览量:

一、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 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 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

1.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2.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二、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

(一)发放对象

1.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 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奖励补贴

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 冒

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三)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四)其他

1.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本人或其配偶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本人及配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本人或其配偶申请改领奖励补贴后未实际领取的,可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撤销变更手续。

3.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变更的,可按新类别、新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4.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领取异地人才奖励性补贴的,其在异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月数不予扣除:申请人已在深圳创办企业,因拓展异地业务需要,担任异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且在异地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小于在深圳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申请人从异地企业离职与该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期间领取竞业补偿金的;申请人属于异地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或停薪留职人员,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申请单位为异地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机构,办理了申请人原单位所属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命手续,且办理了深圳市对应部门任命备案手续的。

5.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一自然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奖励补贴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6.属于外地转入我市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于杰出人才科研工作,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8.本人及配偶均为高层次人才的,仅可由符合本通知相关条件的一方申请奖励补贴,并应当扣减本人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房改住房补贴以及配偶(原配偶)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和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其中,配偶(原配偶)领取过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需扣减配偶(原配偶)2016年3月23日后受理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部分。

9.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规定申领过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但在首次申请至本通知施行前存在未领满任期年度奖励补贴情形(含高层次人才证书已到期),且在本通知生效后仍在深圳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属于不符合发放条件和奖励补贴终止发放情形的除外),可于本通知生效后18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发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发放条件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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