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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是怎样认定的(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时间:2023-08-14 06:42:47 浏览量:

如今,“医闹”事件时有发生

不仅侵害了医生的人身权利

也扰乱了医院的公共秩序

比如上个月曝出的

“北大第一医院医闹”事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针对这起医闹事件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通报称:

打人者已被刑事拘留

司法实践中“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本期小编针对此问题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推荐案例

1.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陈金泉、陈扁、陈宝治、朱乾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号:(2014)安刑初字第69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评析】

一、本罪(注: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认定行为人行为的难点是对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即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1.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更侧重于实施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是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

2.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

3.犯罪的地点和侵犯的客体不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候诊室属于公共场所。因此,聚众在医疗机构候诊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既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也属于扰乱社会秩序,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非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在医疗机构门口等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也属于道路,故聚众堵塞、破坏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道路的,可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金泉本人组织、参与、召集其亲戚朋友前来聚集,是扰乱秩序的首要分子,其他三名被告人属于积极参加者,通过分析四人实施的对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进行打砸,将死者尸体从病房中移拉至医院入口大厅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及殴打医务人员、派出所人员等行为,目的是扰乱医院医疗工作秩序,打砸扰乱的场所也是在候诊室以外的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此外,对于摆花圈、堵大门、殴打医务人员等一些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本罪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般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按吸收犯处理,法院依照处罚较重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予以判决并无不当。

二、涉医犯罪刑罚裁量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虽然《意见》(注:该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要严肃追究、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但办理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时也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暴力伤医、扰乱滋事等行为的发生往往事出有因,故在个案处理量刑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评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量:

1.在主观方面,要区分故意、恶意扰乱医疗秩序或以企图通过吵闹索要高额赔偿与情绪失控激情犯罪等情形。例如,若是因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或因患者死亡亲属一时情绪失控导致聚众扰乱医院秩序的,在量刑方面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在客观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坦白、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依法从宽处罚。

本案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到四名被告人聚众围、堵、打、砸等犯罪行为系因其家属患病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造成情绪的激动、失控,而且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医院的经济损失;朱乾坤代表被告人通过安溪县电视台播发了致歉信,表示后悔和歉意。综合以上情况,最终对四人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信 · 裁判规则

1.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敏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客观上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即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2.在医院急诊大厅聚众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3.去医院就诊不听指示随意殴打医生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卞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去医院就诊,不听医生指示,随意殴打医生,砸毁医疗器材及其他财物的,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日(第3版)

司法观点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四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三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三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三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还需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摘自周强、李少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0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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