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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独生子女政策)

时间:2023-08-19 09:29:31 浏览量:

日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发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出生时间

应在2021年10月29日后

根据《发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申请育儿补贴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哈尔滨市户籍,依法生育并现存二个及以上子女。

2.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后。

3.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具有哈尔滨市户籍。

子女数按照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与前配偶生育子女未满3周岁的,按上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1.夫妻收养的子女;2.申请前已死亡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3.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子女。

夫妻双方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

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

为在籍一方发放50%

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发放至该子女满3周岁止。总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同时有二孩、三孩未满3周岁的,分别按二孩、三孩标准发放育儿补贴。依法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发放全部;夫妻仅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的,发放全部;夫妻双方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为在籍一方发放50%;丧偶或夫妻双亡的,发放全部。

申请人应在子女出生后

6个月内提出育儿补贴申请

育儿补贴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贴起止时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2021年10月29日为计发起始日期,起始日期前不予发放。

申请人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提出育儿补贴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2021年10月2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户籍在市内迁移的,由迁入户籍地发放育儿补贴;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自市外迁入哈尔滨市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人应在户籍迁出一个月内向原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自迁出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因子女死亡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申请育儿补贴子女满3周岁的,停发育儿补贴。

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4月18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0451-84664712;电子邮件地址:guitongchu@163.com。

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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