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人员法(劳动用工有哪些误区,你知道吗?)
误区93
劳动者外交随任的,用人单位能否不缴纳社会保险?
合规建议
1、实践中,国央企有部分员工是国家外交人员的配偶,在配偶驻外时,经批准可以随任,那么此时该员工与所在国央企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怎么处理?工资社保是否正常?往往就成为用人单位管理的难点。
2、根据《驻外外交人员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外交随任的,要满足以下条件:
(1)是驻外外交人员(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的配偶;
(2)经派出部门批准;
(3)随任期间在驻外外交人员任期期间内(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结束随任);
(4)随任期间,外交随任人员不在驻在国谋职或打工,也不到我驻当地援外、贸易、劳务等机构和公司任职,且非由国内单位派往国(境)外援外、贸易、劳务等单位工作。
3、根据《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随任期间,保留其劳动关系,停发其工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继续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
4、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规定,国央企劳动者随任结束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并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本人岗位确定其工资水平。
5、劳动者外交随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保的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误区94
劳动者奔丧未及时请假,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解除其劳动合同?
合规建议
1、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是考勤假期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合同义务。因此,无论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患病、生产等)还是因为外界原因(参加社会活动、探亲奔丧等),劳动者理应向用人单位履行报备审批程序。
2、近年来,因劳动者奔丧而引发的争议被顶上热搜,对此用人单位在合规管理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申请丧假的适用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除非用人单位另有制度规定;
(2)劳动者请丧假,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3)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3、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的制度没有扩大上述亲属范围,则劳动者对上述亲属范围外的人员奔丧、治丧时间,就要按照带薪年休假或者事假处理。
4、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过于强调劳动者的请假流程规定,一旦劳动者违反,就处以严格处罚。这种做法不但存在风险,也不值得提倡。一方面是在某种紧急情况下,劳动者的请假行为并不都能及时申请,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情况时,要综合考虑劳动者请假的主观态度、客观实际,并兼顾公序良俗的善良道德,保持善意、宽容及合理的管理方式。
误区95
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合规建议
1、实践中,国央企在内部管理上常常遇到一些困境,即由于规章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不可能对将来劳动者发生的行为进行充分规范。因此,当劳动者出现那种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接受,但在规章制度上没有依据的行为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合规处理呢?
2、近年来,因劳动者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媒体曝光,影响用人单位声誉的事件,并不少见。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规章制度中,设置价值观条款,如“劳动者应当践行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并明确对应罚则;
(2)注意加强职业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3)主动补强舆情管理、网络管理规定等适应新形势的管理制度。
3、实务处理中,用人单位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建议首先取得劳动者对事件态度的陈述,再结合管理需要予以处理。
误区96
用人单位如何判断第三方用工是“假外包、真派遣”?
合规建议
1、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业务外包)在法律概念、法律特征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实务中,尤其是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后,对劳务派遣的监管逐渐加强,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采取借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的用工形式,形成“假外包,真派遣”。这种做法不但刻意掩盖人工成本,而且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仍然按照劳务派遣对待。这就是“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限制依据。
3、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三方用工的合规管理中,要避免被认定“假外包、真派遣”,就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识别第三方用工主体签订的协议性质、名称和资质;
(2)识别签订协议内容的结算方式是“人工费+管理费”模式,还是“业务计价”模式;
(3)识别管理风险归责方式是“第三方责任全部由用工方承担”,还是“第三方自行承担”;
(4)识别第三方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用工方管理”,还是“第三方自管”。
4、显而易见,劳务派遣关系是以劳动力转移使用的用工方式,劳务外包(业务外包)则是以项目工作委托承包的用工方式。二者从用工的形式到实质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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