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罪是什么意思(涉嫌盗窃罪,能否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甲试衣时发现店内无人,遂拿走衣服,后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姬广宇律师提出,甲涉案金额不属巨大,无劣迹前科;且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值得探讨,建议对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本案。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我方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坚持依法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能,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律原则,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不被起诉的结果。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女在逛街时路过一女装店,看中一件上衣。甲女试穿该上衣后,觉得非常满意。在准备付款时,发现服装店中无人,遂一时起了贪念,携带该上衣直接离开该店。
店主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甲女抓获归案。甲女到案后,交代了前述涉案事实,并对服装店店主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甲女听说公安机关拟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甲女认为,自己没有前科劣迹。此次偶起贪念失足涉法,如果被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记录,会改写自己今后的人生。为此甲女诚惶诚恐,遂向有关律师咨询如何具体处理自己的问题。
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女,公安机关拟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说明甲女携带离开服装店的上衣,在价值上肯定已经达到了盗窃犯罪的立案起点。如果这个价值不能降低到盗窃犯罪的立案起点以下,甲女肯定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能争取缓刑就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了。
甲女依然认为,即使能够争取缓刑,该刑事犯罪记录还是会伴随自己一生,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更好地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我们初步同意其他律师关于“公安机关拟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说明甲女携带离开服装店的上衣,在价值上肯定已经达到了盗窃犯罪的立案起点”的分析意见。但是,仅仅从涉案金额是否超过盗窃犯罪的立案起点来思考本案,思路应该就狭窄了一些。具体处理好本案,还需要将以下二个因素有效结合起来,去追求最佳的处理结果。
①依法追究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仅仅看涉案数额是不是已经达到了盗窃犯罪的立案起点,而是要根据盗窃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真进行分析。
②甲女历史上没有前科劣迹,如果因此偶起贪念失足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记录肯定会伴随甲女一生。这对甲女今后的人生道路,肯定是会有巨大影响的。因此,如何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律原则运用到本案之中,应该是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重要工作方向和内容。
甲女从我们的解答中,看到了希望,遂委托我们的律师,作为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盗窃犯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以‘盗窃’为手段”,由行为人实施的,将他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变由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所以,在根据甲女携带该上衣直接离开该店的行为,可以认定甲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上衣目的之情况下,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对“盗窃手段”这个问题的把握。
因此,姬广宇律师进一步认为:“甲女试穿该上衣后,觉得非常满意。在准备付款时,发现服装店中无人,遂一时起了贪念,携带该上衣直接离开该店”作为涉案的基础事实说明,甲女实施此行为时,主观具备“非法占有”之故意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对照法律关于盗窃犯罪的行为特征方面的规定,构成“盗窃犯罪”仅仅具备“非法占有”之故意是不够的。因为在“非法占有”之故意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以及“行为人行为与涉案后果之间的关系”,同时是决定盗窃犯罪和其他犯罪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之间区别的重要法律因素。
(一)在“行为人的行为特征”方面: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方面,是没有进行明确诠释的。
其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特征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仅仅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解释一》)中明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解释一》已经被2013年4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所废止。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的行为特征必须是“秘密(偷偷)窃取”?还是也可以包括“公然(公开)窃取”,这就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争议,即:
持“盗窃”的行为特征既包括“秘密(偷偷)窃取”,也包括“公然(公开)窃取”观点的认为:
因为“盗窃”是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上)、众目睽睽之下,“公然”窃取他人的财物,就是一种“公然(公开)窃取”的盗窃行为。
所以,“盗窃”行为的行为特征,应该既包括“秘密(偷偷)窃取”,也包括“公然(公开)窃取”。
持“盗窃”的行为特征仅包括“秘密(偷偷)窃取”,不包括“公然(公开)窃取”观点的认为:
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上)“公然”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中的“公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场所而持有的“公然藐视或无视”心理状态,应该归入盗窃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主观方面恶意程度的认定,而不是指盗窃犯罪行为人实施盗窃犯罪时的行为特征。认为“盗窃”行为的行为特征,应该既包括“秘密(偷偷)窃取”,也包括“公然(公开)窃取”的观点,是把盗窃犯罪主观故意状态的恶意程度和客观行为特征进行混淆的具体表现。
因此,“盗窃”行为特征仅包括“秘密(偷偷)窃取”,不包括“公然(公开)窃取”。
对此,姬广宇律师认为:虽然《解释一》已经被《解释二)所废止。但是,《解释二》并没有对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方面,进行最新的诠释。
因为,《解释二》规定“①《解释一》同时废止;②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在《解释二》并没有对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方面,进行最新的诠释,且《解释一》关于“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特征方面的解释和《解释二》并不存在与《解释二》不一致的的情况下,《解释一》关于”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特征方面的解释,依然是认定”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特征方面的法律依据。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的行为特征仅包括“秘密(偷偷)窃取”,不包括“公然(公开)窃取”的观点是正确的。
因为,“盗窃手段”虽然在文字意义上包括了“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取得”,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并非是单一触犯“盗窃”罪名的。抢劫、抢夺犯罪同样是具备“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取得”这一行为特征的。所以,准确的理解法律关于盗窃犯罪的行为特征方面的规定,盗窃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该是指“秘密窃取”,而不是“公然乘人不备拿走”。“公然乘人不备拿走”应该是另类犯罪行为的行为特征,而不是盗窃犯罪的行为特征。
如果“公然”不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场所持有的“公然藐视或无视”之心理状态,而是被移植为“盗窃”行为的行为特征,那么,“盗窃犯罪”和“抢夺”、“抢劫”犯罪就没有区别了。
(二)在“行为人行为与涉案后果之间的关系”方面:
构成盗窃犯罪的行为人之行为与涉案后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行为人以“秘密(偷偷)窃取”为手段,将他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变由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
因此,根据“甲女试穿该上衣后,觉得非常满意。在准备付款时,发现服装店中无人,遂一时起了贪念,携带该上衣直接离开该店”这一涉案的基础事实,甲女实施此行为时具备“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服装店中无人”说明,甲女“一时起了贪念,携带该上衣直接离开该店”时,服装店已经在客观上失去了对涉案上衣的实际控制。这应该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事实。
所以,从“服装店已经在客观上失去了对涉案上衣的实际控制”方面,研究本案“行为人行为与涉案后果之间的关系”问题,甲女的行为是否符合“将他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变由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的法律后果,就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甲女的行为属于“将脱离他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变由甲女自己非法占有”,应该更能准确反映本案“甲女行为与涉案后果之间的关系”。
据此,姬广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自己的前述分析意见,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鉴于①涉案上衣的价值并不巨大;②甲女历史上没有前科劣迹,如果因此偶起贪念失足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记录肯定会伴随甲女一生。建议公安机关能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律原则体现到本案处理中。
但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拒绝与姬广宇律师沟通并拒绝姬广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甲女签字的委托手续,还当着姬广宇律师的面,责问甲女为何要找律师。后在公安机关其他民警的提示下,办案民警勉强同意收下了姬广宇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但是,在姬广宇律师离开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立即电话通知甲女,其已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前述案情,姬广宇律师及时与检察院取得了联系,向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以及阅读本案卷宗的申请,并在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1、根据“甲女试穿该上衣后,觉得非常满意。在准备付款时,发现服装店中无人,遂一时起了贪念,携带该上衣直接离开该店”这一涉案的基础事实,甲女实施此行为时具备“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是毫无疑问的。
2、涉案上衣的价值并不巨大。甲女归案后,交代了全部涉案事实,并对服装店店主进行了赔偿,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从“服装店已经失去了对涉案上衣的控制”方面,研究本案“行为人行为与涉案后果之间的关系”问题,甲女的行为是否符合“将他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变由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行为特征,就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甲女的行为属于“将脱离他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变由甲女自己非法占有”,应该更能准确反映本案“甲女行为与涉案后果之间的关系”。
4、甲女历史上没有前科劣迹,如果因此偶起贪念失足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记录肯定会伴随甲女一生。建议检察机关能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律原则体现到本案处理中。
【案件处理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了姬广宇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甲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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