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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偷鸡抓到判多久(一个月“偷鸡”十多次 偷鸡者和买鸡者都被判刑)

时间:2023-08-13 16:05: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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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小摸行为通常被称作“偷鸡摸狗”,而锡山区法院真的开庭审理了一起偷鸡案。昨日从法院获悉,偷活禽的两名女子以及收购活禽的一名男子,都受到了法律处罚。

27岁的景某某和家人在某菜场做活禽生意,平时都是家人从朝阳市场进货回来卖给客户,景某某负责店铺管理并做活禽加工。去年10月左右,两名持外地口音的中年女子带着几只鸡过来让景某某加工,之后这两人每星期都会拿一些活禽到景某某的店里,有时是几只鸡,有时是几只鸭,偶尔还会有鹅,大小规格不一。一来二去景某某和两名女子就熟悉了,知道她们一个姓夏,一个姓吴。不久,夏某某问景某某收不收购她们的活禽,声称是自己养殖的,价格比外面便宜,于是景某某开始陆续向两人收购活禽。时间一长,景某某对这些鸡、鸭、鹅的来路产生了怀疑:“怎么可能各色品种都有,她们的养殖量该有多大?”今年2月他提出想去夏某某的养殖点看一看,夏某某当时便没有同意。之后景某某再次询问时,夏某某承认那些鸡鸭都是她们偷来的。

“不要再收她们的活禽了”,景某某的父亲得知后劝说儿子,但是景某某没有听父亲的话,反而给夏某某和吴某某下“订单”。客户需要什么货、店里缺什么货,景某某就一个电话打给夏某某,让她们去偷。6只鸡、2只鸭1只母鸡、1只公鸡2只鹅……夏某某等人按照“订单”要求,一次次把偷到的活禽送来店里,有时三人也选择在外面碰头。所有活禽统一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给景某某,景某某再加价卖给客户。4月下旬的一天,景某某发现店里鸭子卖光了,就联系夏某某送些鸭子过来。下午景某某开车前往约定的新吴区一路口见面,夏某某把5只鸭子连着蛇皮袋交给景某某。正当景某某把鸭子放在汽车后备箱,准备回店里称重付钱时,警察出现将他们当场抓获。

据调查,夏某某和吴某某都是无业人员,之前有多次因盗窃被处罚的经历,两人经常合伙骑着电动车出去偷鸡。而景某某明知她们的活禽是盗窃所得,仍然继续进行收购。经核实,仅4月期间夏某某应景某某的要求,伙同吴某某在无锡锡山区、新吴区和苏州相城区等地盗窃鸡、鸭、鹅等散养家禽10多次,价值5400多元。虽然景某某没有直接去偷活禽,但公诉机关认为他的行为也构成了犯罪。景某某说,偷来的活禽收购价格低,而且土鸡土鸭销路好,自己贪小便宜终究犯了大错。锡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人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吴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景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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