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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2020无锡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

时间:2023-12-03 10:38:44 浏览量:

无锡市财政局:2020无锡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无锡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人员: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对象

无锡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人员,应补培训完成学分。

二、继续教育时间

自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内容

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区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同类别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应的课程。要求会计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等级和所在单位性质选择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

四、继续教育方式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实行网上注册、网上交费、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的操作流程。

五、培训机构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的通知》(苏财会〔2019〕11号)公布的招标中标单位,2020年继续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华夏金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奥时代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3家网校作为网络培训机构。

六、学习流程及费用支付

(一)网站选择

登录无锡市财政局网站,进入“会计管理”页面底部,从3家网校中自行选择1家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3家网络培训机构的网址分别为: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http://ce.esnai.net/c/accwuxi/ ;

北京华夏金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http//www.hxacc.com/jixujiaoyu/index_wuxi.html;

北京东奥时代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https://wuxi.dongao.com/

(二)培训流程

1、登录―阅读“重要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手机号、地区、专业职称及单位性质)―阅读“服务承诺”―提示需信息采集―选择课程(按专业职称单位类别选课)―付费―发票申请―开始学习―学时完成―参加考试―打印合格证书。

2、费用支付。学员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后,通过支付宝、网银、微信等方式直接向网校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后即可进行学习(学员如需发票请在交费时点击菜单确定,网络培训机构会按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寄达)。

3、在线考试。学员完成30学时后,在线考试。合格成绩为60分,有3次考试机会。3次不合格的需要重新购买学时学习。考试成绩将由财政部门定期导入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学员不再办理其它手续。

七、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学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90学分。

1、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6、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无锡市财政会计学会、无锡市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3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8、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9、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继续教育登记(减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培训),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减免);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减免),责任单位需事前向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报备培训计划和人员名单,事后上报培训人员签到的名册,否则不予认可;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单科考试合格证),选择学校对应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减免即可;也可在毕业后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减免事项;

4、市属各单位组织的会计类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责任单位需事前向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报备培训计划和人员名单,事后上报培训人员签到的名册,否则不予认可;

5、凡符合“学分管理”中满90学分人员,可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内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对应区属审核通过后,即为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说明:因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尚未设置零星分数减免要素,故不满90 学分者无法减免学分);

6、学分减免截止2021年1月30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八、 培训机构管理

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无锡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委托协议》以及签订的《服务承诺》等要求,强调如下:

(一)网络培训机构必须通过技术手段约束,提醒学员注册时务必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二)网络培训机构的听课设置严格按照每30分钟回答一个问题后方可继续进行学习。考试的内容为学员所选的必修课内容。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各20道。总分值为100分。

(三)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对采用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只培训不考试,将不及格学员混淆合格人员名单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各网络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并在各网校及无锡市会计管理外网进行公开,接受会计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学员的监督。

(五)各网络培训机构要在年度培训结束后,要对照服务承诺书等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评价和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各项职责落实情况、教育情况及教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及各市(县)区财政局。

九、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减免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市、各市(县)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照培训机构管理要求,负责做好培训机构(网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与网校协调处理会计人员在培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顺利进行。

(三)各市(县)区财政局及市本级对照各网络培训机构自查总结材料和各网校的服务承诺书等要求,采取实地调研、当面座谈、向属地学员发放调查问卷(不少于30名)、结合网上举报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将书面考核、评估情况,以及对各网络培训机构能否承担我市下一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提出建议意见。

市财政局会同各市(县)区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对各网络培训机构的年度考核综合情况。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级会计师、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将按照会计人员管理规定处理。

(五)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关于印发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文件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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