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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什么说法是错误的,公力救济应当适用哪条法律

时间:2023-10-19 09:21:45 浏览量:

  杨健   

  

     

  

  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这是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看似容易回答,却很难完美回答。德沃金还问:对权利如此认真是否明智?这也是值得思考的。不可否认,权利至关重要,不仅因为它们代表着对人的尊严、自由、平等甚至生命的尊重,还因为它们意味着对权利和法律本身补救措施的选择和尊重。不能把权利当回事,就好像不能把法律当回事。如果权利救济缺乏理性和文明的考量,似乎就是对实在法的背离。   

  

  没有救济真的没有权利吗?   

  

  现在世界上经常讲权利,权利标准已经深入人心。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真对待权利呢?“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从古至今流传至今,广为世人称道。这似乎表明了救济的重要性,即“救济先于权利”,或者说权利是有前提的,即“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正如德沃金所说,“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是权利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权利受到侵害,权利救济是自然之义。   

  

  在生活中,人有许多权利,但所有的权利都可能被侵犯或限制。这时,权利的救济就显得极为重要。但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来看,大陆法系并不完全接受“救济先于权利”的观点。在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权利首先由明文立法设定。一般来说,权利先于救济。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法院就无法对其进行补救,这在很多司法案例中都有体现。这与民法传统中一直认为的实体优于程序、原始权利优先于救济权的传统观念有关。事实上,它基于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的基本原则。然而,古老的法律谚语“无救济,无权利”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有着更加完整和全面的规定。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后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那么这些合法权利就成了一纸空文,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投诉无门。因此,法律不能仅仅满足于以书面形式提供权利,还必须确立权利救济的途径,使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可见,司法救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此重要,可见救济先于权利的重要性。但是没有救济就真的没有权利,权利本身不存在吗?尽管在理解上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救济的整个概念是如此重要。一般来说,权利救济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自行或通过公权力部门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赔偿的活动。通过救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方式还是前提条件?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权利救济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没有合法性。   

  

  私力救济的存在形式   

  

  《认真对待权利》这本书讨论的是正义与权利的话题,似乎追求法律正义离不开权利的救济。权利救济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个层次。当然,私力救济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如果运用不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看到网上普遍认为,某人看似正义的化身,却依然被法律追究责任的原因。私力救济在古代社会的应用是显而易见的,在现代社会也同样存在,虽然不如公力救济可信。至于私力救济,从人类复仇文明的发展史来看,早期的权利救济主要是同态复仇的私力救济,即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甚至“以命偿命”。相比更原始的血亲和血族复仇(无限时空,无限复仇直到对方被消灭),其文明程度有所提升;因为复仇的对象和时间不再是无限的,而是某种理性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新的方式是补偿性报复,即用金钱来代替杀人或伤人的报复,这是西方近代以来较为常见的形式,也是社会上较为理性的报复或救济形式。   

  

  公力救济优先于私力救济。   

  

  显而易见,私力救济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冲突解决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尽管早期人类社会私力救济有一定的规则甚至一定的程序,尽管私力救济在某些情况下或许能够获得实质正义,但大量的事实和司法案例表明,私力救济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冲突解决方式。在这种原始的冲突解决方式中,冲突各方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很难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寻求冲突解决。最终决定冲突解决结果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冲突各方数量和实力的对比。实践中有很多例子,都在显示私力救济的不足,但这似乎并不是否定私力救济的作用,而是显示公力救济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重要性。   

  

  所以,事情的利弊似乎不容易下结论,需要根据情况来定。权利救济中,一般原则是公力救济优先于私力救济,特定条件下的私力救济受到严格限制;在现代社会,由国家公权力主导的司法机构进行的权利救济已经取代私力救济,成为权利救济的主要状态。通常,司法救济是公力救济的最终选择。司法的本质是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权威救济,是国家最后的法律救济。《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任何人侵犯了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都有权得到合格的国家法院的有效补救。”当然,这是理想的应有状态,法律和实际情况另当别论。但是,司法救济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有效途径,是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法律最后手段。它没有异议,也印证了那句名言:“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由此,国家给予权利人获得尊重的权利,并由法律真正加以保障,同时配以良好的权利救济方式,如此认真地对待权利,方能认真地对待法律。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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