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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的错误说法

时间:2023-10-15 09:49:25 浏览量:

  1.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1)主权是独立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是基于其他权利或者没有其他权利就不存在的权利。它具有从属性,体现在设立、消灭和处分上。   

  

  2.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无需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2)对等权又称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主体,权利人为实现该权利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根据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控制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抗辩权,是对请求权的抗辩,可分为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临时抗辩权——同时抗辩权、先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行诉讼抗辩权;(2)支配权,可以直接控制标的物,排除他人的干涉。支配义务的主体不是特定的,而是对世界和绝对的权利;(3)主张权,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人权和相对权;(4)形成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基本类型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取消权、拒绝权和接受遗赠权。   

  

  总有一天我会乘着长风破浪,扬起我浑浊的风帆,穿越深深的大海。   

  

  4.权利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利:(1)原始权利是正常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2)救济权,即原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授予的救济权。简单来说就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1。保护自己的索赔权;2.情况紧急,别无选择;3.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强行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尽快进入公共救济的途径)   

  

  5.根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完备,可分为既得权利和期待权利:(1)既得权利,即已经完全具备成立要件的权利;(2)尚未设立且未来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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