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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筹划企业(企业资金筹划)

时间:2023-08-18 09:20:30 浏览量:

一、引言

税务筹划战略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一个重要职能战略。税务筹划可以起到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作用。企业只有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积极寻求税务的帮助和借鉴各种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积极应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新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的变化并实施动态税务筹划,才能达到涉税零风险的目的和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才能使企业稳健、持久的经营。

二、企业投资活动税务筹划

(一)固定资产形成与使用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生产性资产,在固定资产购置、提取折旧、销售等经济业务发生时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1)固定资产购置。投资者在进行固定资产购置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是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其折旧额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由于这一课税基础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大体一致,因而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是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即作为课税基础的增值额扣减了当期折旧。由于这一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因而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是指允许将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扣税基数的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只因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从课税基础(课税范围)来看,生产型增值税的课税基础最宽,消费型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最窄,收入型增值税介于两者之间,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在于不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宗旨。我国目前大部分行业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资产折旧。从本质上讲,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及时收回资金,保证生产的资金来源。决定固定资产折旧额大小的因素有四项: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应按现值计算加入固定资产原值中,计提折旧。比如石油天然气水井及相关设施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按现值计算加入固定资产原值中,计提折旧。弃置费用使固定资产原值增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重点在于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从而减少利润,降低所得税。折旧的这种减少税负的作用被称之为“税收挡板”。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折旧抵税金额=折旧额×税率折旧抵税金额的现值=折旧额×税率×复利折现系数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该固定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名录上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款。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单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免税要比纳税好。但是综合考虑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负和现金流量后,免税不一定是最佳的选择。当企业准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综合考虑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个税种,从而制定出合理的销售价格。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税务筹划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扣除,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盈利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某企业为了保持在行业的领先地位,拟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费用,拟利用三年的时间投资2400万元。预计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现在有两种方案:一是企业每年投资800万元;另一是第一年技术开发费投资700万元,第二年投资800万元,第三年安排900万元。采用这种方案并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产进度。两种方案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表1、表2所示:

第一年技术开发增长率为100%;

第二年技术开发增长率为(800-700)÷700≈14.28%;

第三年技术开发增长率为(900-800)÷800=12.50%;

由此可见:通过对技术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安排,可使企业少交纳所得税264万元(2838万元-2574万元=264万元)。

(三)企业设立税务筹划 企业选择投资方案的原则是受“最优化”的行为准则支配,因此在进行企业设立的投资决策时,不仅需要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还需要对投资地点、投资产业、投资项目、投资意向、组织形式、纳税人身份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税务筹划,才能得出最优的投资方案。

(1)投资地点确定。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除了分析当地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商业前景外,也会重点考虑税收环境。在不同的时期,国家会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利用对不同地区实施税收优惠达到吸引投资、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企业对投资地点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好好把握不同区域税收差别待遇,税率差异。一是税率差异技术的特点。属于绝对节税:与高税率缴纳税收相比,低税率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务筹划技术。适用范围较大:税率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几乎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挑选范围,因此税率差异技术是一种能普遍运用的税务筹划技术。具有相对确定性:税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并且还要保持连续性,因此税率差异技术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二是国内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根据税率差异技术的特点,企业可以选择相对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投资,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筹划目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出相应投资方案。目前,我国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少、边、贫”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的西部地区、保税区等地区实行免税或执行15%至24%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上述地区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2)投资方向的确定。税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国家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产业,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优化国家产业结构。企业在选择了投资地点后,可以选择实行优惠政策的产业进行投资。企业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福利生产企业、兴办农业及相关行业和兴办第三产业等产业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额的支付。

(3)资项目确定。投资项目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投资项目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各不相同。例如,我国于2006年4月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引导消费行为和调节生产,继续选择烟、酒等产品征收消费税。为保护环境和限制消费,增加了对燃料油、高档消费品、一次性木制筷子等几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取消了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一直以来,为限制白酒的消费,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深圳税务筹划企业,了解这些税收规章无疑是有益的。

(4)投资意向选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会进行证券投资。是购买债券还是购买股票,企业有时难以抉择。企业需要考虑自身的投资意图、资金的规模和性质和对风险的承受力,同时也需要考虑税收因素。如果企业想获得稳定的收益,可以购买国债,而且国债的利息是免税的。如果企业想获得高额的收益及达到控制某企业的目的,可以投资于股票,但股息收入是要征税的。

(5)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外部层次的组织形式的筹划,是选择设立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下,内资企业的税率、税收的优惠政策和操作的灵活程度小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存在大量的投资退税、利润的两免三减半和再退税等,而内资企业并不普遍享有这些优惠政策。其次,要考虑是设立公司制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税收待遇不同,对公司制企业不仅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分给投资者股息时,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制企业的利润存在“经济性重叠征税”的现象,企业要负担双重所得税。新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一人公司必须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如果是法人独资,仍然无法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负担。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税负重于非公司,前者的税收收益少于后者,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选择,导致公司与非公司经营方式的扭曲。但是公司的确比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更具非税优势,当企业规模较小时,采用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形式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而当企业规模扩大、利润急剧增加、重视在流动市场上取得或出售资产的权利及要求更高的管理水平时,公司制企业有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如更易于从资本市场上获得权益资本、筹资便利、承担有限责任、经营风险较低及易于控制管理者的活动等,有了这些非税好处,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便不会过于繁重,这些非税好处足以抵消由于双重征税带来的税负较高的影响,否则就会出现具有高昂成本的组织形式的转换。

从企业战略、长远的角度看,公司制企业是更好的选择。最后,要考虑内部组织形式的筹划,即是设置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必定不断进行再投资,投资过程中将会成立众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常见的组织形式。子公司对应母公司而言,分公司对应总公司而言。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纳税方面存在诸多差别:投资设立子公司需要缴纳注册资本税和印花税;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等费用,容易得到税务认可,可以从利润中扣除;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子公司在营业初期发生亏损时,不能冲减总机构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及其他投资鼓励政策。企业通过比较不同组织形式对企业税收的影响深圳税务筹划企业,选择出一种使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组织结构形式。企业选择组织形式时,首先面临的是选择时机问题。通常情况下,当营业活动处于初期时,企业容易发生亏损,总公司可以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开业亏损额在汇总纳税时,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营业活动开始赢利时,特别是外地营业活动位于低税率区时,可以改变设立为子公司,以享受低利润及较低利润适用照顾性税率带来的税收利益。以下案例就是通过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税收地位的差异来说明如何在集团内进行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深圳某食品加工企业,准备在内地设立一家蘑菇种植加工企业B,据分析,由于各种原因,新设立的企业在头三年会发生较大亏损,但亏损会逐年减少。经过预测,此蘑菇种植加工企业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的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的亏损额为50万元。第四年扭转亏损,赢利额为0万元,第五年赢利额为350万元。该食品加工企业总部在深圳,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该企业还在内地拥有一个A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经计算,深圳食品加工总公司未来五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800万元。A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和-50万元。经分析,蘑菇种植加工企业B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蘑菇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在此方案中,该食品加工集团有三个独立纳税主体,分别是深圳总公司,A子公司,蘑菇种植加工B子公司。该集团应纳所得税如表3。

由于蘑菇种植B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和深圳食品加工总公司或是A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另外两个公司的利润,只能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进行弥补。该食品加工集团五年的纳税总合为798万元。

方案二:将蘑菇种植加工企业建成深圳食品加工总公司的分工司。按我国税法规定,分公司利润与其总公司利润合并纳税。此时,该食品集团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食品加工总公司和A子公司。该集团应纳所得税计算如表4。

由于蘑菇种植企业作为深圳食品加工总公司的分公司,其亏损额可由深圳食品加工总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深圳食品加工总公司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整个集团的应纳所得税额由798万元降到790.5万元。

如果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高于总机构所在地的税率,则应采用分公司的形式,此时通过汇总纳税,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方案三:将蘑菇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A子公司的分公司。此时该食品集团有两个独立纳税主体:深圳食品加工总公司和A子公司。该食品加工集团应纳所得税计算如表5。

由于蘑菇种植加工企业是作为A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与A子公司合并纳税,其前三年亏损可由A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A子公司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整个集团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次降低了,由第二方案的790.5万元降到765万元。如果企业存在另一个与要设立的分支机构税率一样高的子公司,企业将分支机构设立为该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在汇总纳税时,最大限度地弥补亏损,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综上所述及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正是税收政策的差别性为企业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但在本案例中,企业获得的税收收益并不是很大。考虑到企业今后的发展、组织架构的设计等管理方面的因素,考虑到设立、撤销子公司和分工司的费用和今后的管理费用,考虑到设立、撤销公司的繁杂手续,正如本文在税务筹划内涵中所述,企业应放弃该税收利益,树立企业的形象和声誉,这同样有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蔡昌:《税收筹划》,海天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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