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百科 >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

时间:2023-09-18 16:35:01 浏览量: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今天我们分享一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知识,以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文章字数有限一般讲解比较浅显,如需咨询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侵权责任法里“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哪些?1、电信、联通等运营商2、百度等网站、论坛3、网吧老板
  • 2、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怎么办
  • 3、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
  • 4、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5、论坛管理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吗
  • 6、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里“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哪些?1、电信、联通等运营商2、百度等网站、论坛3、网吧老板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怎么办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行为,提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法律分析

网络侵权的四种类型如下:1、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侵害受害人名誉权;2、是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3、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4、网络经营者疏于监控、删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断与有侵害内容的网站之间的链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网登录资料。网络侵权的侵权界定。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

其内容包括网络上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可以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法律分析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重点保护。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

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资料扩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论坛管理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吗

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论坛管理员属于其中!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法律规定有以下责任:教唆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行为人存在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网络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送你一样法宝,叫做法律,据说法力很大,懂得运用法律,也就有了法术,运用法律得当,等于武器在手,法制宣传日到了,快快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法规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也可以直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详细分析!

© 格特瑞咨询-验资网 版权所有 | 黔ICP备19002813号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303555158#QQ.COM (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