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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全文 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9-18 07:20:17 浏览量:

本文目录

  • 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劳动法第九章七十二条全文?
  • 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哪一年?
  • 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
  • 哪有1995年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 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这篇文章有点久的,我去网上查到的,里面的内容都不是很齐全的,在中国图书馆里面是可以找到全篇文章的。

    劳动法第九章七十二条全文?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包括哪几类?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2)依现行规定,如何征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12)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输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哪一年?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劳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

      《劳动法》颁布2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对于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劳动法》颁布20年来,我国又先后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初步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框架。20年来,我国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就业质量逐步提高。1994年至2013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城镇就业人员从18653万人增长到38240万人,三大产业之间的就业比例从54:23:23调整为31:30:39,大批劳动者从农业转向第二、三产业。20年来,我国建立了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2013年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5亿人,高技能人才达到3762万人,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20年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快速发展,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初步形成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安全网”。20年来,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稳步推进,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逐步健全,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显著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通过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劳动关系调整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和有关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执行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

    哪有1995年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2013年7月1日修订。  所以不存在1995年以前的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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