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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是几个行为

时间:2023-09-20 05:31:41 浏览量: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我国刑法结合犯有哪些
  • 2、牵连犯,吸收犯,惯犯,结合犯,结果加重犯,谁能分别给出一些举例说明吗?
  • 3、什么是集合犯?能不能举个例子?
  • 4、请指出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的实例各二或三,谢谢。

我国刑法结合犯有哪些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我国1979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理论上对第191条第2款(盗窃罪与破坏邮电通讯罪结合为贪污罪)、第150条第2款(一般抢劫罪、抢夺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结合)、第139条第3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罪)、第136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犯罪)、第137条(聚众“打砸抢”罪)、第143条第2款(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第153条(抢劫罪)、第182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存在争议。[11]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

1997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值得思考。有观点认为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的是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由受贿罪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合成的结合犯。[12]我们认为,第229条第1、2款仅规定一个罪名,即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仅仅是第1款的加重构成。因此,1997年刑法典第229条并未设置结合犯。值得争议的是第239条绑架罪是否结合犯。有观点认为,1997年第239条规定的绑架勒索罪是典型的结合犯,由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结合而成。[13]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它是《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增设的罪名。1997年刑法典继承这一规定,并增加“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一行为方式和赋予独立的法定刑,同时将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作为加重情节并入后面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中。[14]绑架人质与勒取赎金均属本罪的实行行为,绑架是勒索的手段,二者密切结合。然而,绑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两个行为同时具备,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就具备本罪的客观要件,达到本罪的既遂。因此,绑架勒索罪并不符合结合犯的构成,而属于牵连犯。

就本案而言,有观点主张应定绑架罪从重处断,也有观点主张应按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罚。绑架勒索罪中“致人死亡”结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外界某些不利情况或绑架方法过失或由于而致使被害人死亡;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绑架之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为了灭口、或因勒索财物不成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行为人陈某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情形,直接依照量刑即可。

牵连犯,吸收犯,惯犯,结合犯,结果加重犯,谁能分别给出一些举例说明吗?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案例:甲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人员,在受理乙某伤害案的过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乙某好处费5000元,将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由重伤改为轻伤,使犯罪嫌疑人乙某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惩处,案发后甲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甲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与伪证罪的牵连犯。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法定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什么是集合犯?能不能举个例子?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是:

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罪名。如果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则是想像竞合犯,而不是结合犯。

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罪的结合是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结合犯规定新罪名

例如:一个人入室抢劫 看到一个女的 把他强奸了 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 但是两种罪名加一起并不构成一个新罪名 我国刑法中对于结合犯是则一重罪处罚.在日本的刑法中有结合犯的新罪名.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

请指出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的实例各二或三,谢谢。

1.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刑罚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如故意伤害致死,抢劫致人死亡。

2.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如,行为人开一枪而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开了一枪,打死一人、打坏价值50万古董花瓶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不同种类的数罪。

3.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即:甲罪+乙罪=丙罪。对于结合犯,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我国刑法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4.连续犯: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如多次抢劫;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

5.吸收犯: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入室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盗窃罪吸收。

扩展资料: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为:

(1)须出于一个行为。即基于一个决意所实施之一个行为。至基于单一之意思或概括之意思,在所不问。且此所谓“一行为”,包括自然概念上之一行为与法律概念上之一行为。又该行为可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积极之作为、消极之不作为,正犯之一行为固足当之,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亦无不可。再者,于打击错误之场合下,评价上亦可能生故意与过失犯罪之想象竞合犯。

(2)须侵害数个法益。即一个行为发生侵害数个法益之结果,各具独立之可罚性。故数个结果而可认为包括一个法益者,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3)数个结果须触犯数个罪名。即一行为所诱发之数个结果,必须该当于数个构成要件,成立数个罪名。至数罪名是否相同,或是为故意或过失之罪名,均所不问。申言之,此称之数罪名,可为同一构成要件,其为预备、未遂或既遂均无不可;亦得为相异之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例。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想象竞合犯

百度百科: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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