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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废止(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细则何时废止)

时间:2023-09-19 15:13:55 浏览量: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1953)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失效了吗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止了
  • 5、关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的复函
  • 6、劳动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1953)

一、关于扩大实施范围问题,除原已施行的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工厂、矿场外,现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下列各项企业:(一)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二)国营建筑公司。在扩大范围内的单位一般应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由其行政方面缴纳劳动保险金,工人职员从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起,享受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凡属于扩大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应由企业行政方面会同工会基层组织拟定实施办法,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审核实行。如因有特殊困难,暂时难于实行者,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亦可暂缓实行。二、关于提高劳动保险待遇问题,废止停工医疗以六个月为限的规定,适当提高职工疾病医疗期间待遇标准,规定贵重药费的酌情补助,增加养老补助费,放宽养老条件,其他如生育待遇、丧葬费、丧葬补助费、非因工死亡家属救济费亦酌量增加。上述各项标准已在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具体规定。凡已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应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按照新规定支付工人职员应得的各项劳动保险费。三、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应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速修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及其他有关法令并公布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失效了吗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劳动合同法依然有效,没有废止,所谓的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只是针对劳务派遣做出了一些细则上的明确,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冲突,只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说明,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现在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通过,也未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会作废

2011年7月1日后按照社会保险法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止了

没有被废止,但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530126

【实施日期】19530126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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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的复函

该复函已于2009年被清理废止。

关于废止全国总工会代管劳动保险工作期间部分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为明确全国总工会代管劳动保险工作期间制定的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效力,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对1951年至1987年间发布的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61件。现将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月21日

16关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的复函(63)生活字第106号(63)中劳薪字第60号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劳动部工资局1963年2月11日废止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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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易法通解答: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已被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颁布时间:1994-11-22实施时间:1994-11-22)修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现在仍是有效的,且在该法中规定了:“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因此,应该适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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