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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发票备注栏规定要写吗

时间:2024-11-21 15:49: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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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建筑材料时,税法和其他法规并没有要求在备注栏进行备注,当然如果企业有要求,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备注。对于建筑行业本身而言,如果提供建筑服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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