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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时间:2024-11-12 02:24:40 浏览量:

税率的筹划

(一)政策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筹划思路

  为了防止税负的增加,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平时的会计核算和业务安排中充分考虑上述政策规定,应尽量避免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所得临近点(30万元)而适用更高级别的税率,从而带来税负增加大于所得增加的风险。

存货计价的税务筹划

(一)政策依据

  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存货的核算,应当以历史成本,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筹划思路

  在不同的价格走势下,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存货成本的影响不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不同,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主要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选择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两方面来进行。

(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选择

1.政策依据

  税法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建筑物、房屋,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筹划思路

  折旧年限的延长虽然不改变折旧总额,但会导致折旧总额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摊数额不同,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费用减少而后期折旧费用增加,进而影响所得税的缴纳。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正处在所得税优惠期间,应尽量延长折旧年限,避免在税收优惠期间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流失。

(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

1.政策依据。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加速折旧法、工作量法等。税法允许部分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使用加速折旧法。

2.筹划思路。

  任何固定资产在原值既定的情况下,其折旧总额是不变的。选择不同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改变的只是折旧总额在不同年限之间的分配,从而改变折旧额在不同年份的抵税款。在确定把折旧额放在什么年份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折现率;其次是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税收优惠;再次是企业的适用税率。

坏账损失的税务筹划

1.政策依据。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既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人发生的环账批失,应冲减坏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经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筹划思路

  从企业利益出发,企业会计人员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法。

  坏账损失的上述筹划方法也只在企业持续盈利期才能发挥抵税效应。

亏损弥补的税务筹划

(一)政策依据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成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二)筹划思路

  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筹划,要求纳税人在合理预估未来年度亏损及利润的基础上,熟练进行财务运作使所有亏预得以在税前弥补。

  纳税人进行财务运作时要住意遵守税法,按规定办事,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偷税行为。

  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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