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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外资企业年检须知

时间:2024-11-12 04:14:11 浏览量: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外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年检实行网上年检方式。如果企业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则可采用现场申报年检方式,向原登记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手续。

  (一)网上申报年检程序

  .各企业办理网上年检操作之前,请按按照各地区的要求,到当地数字认证服务中心各市州受理点或当地数字认证服务中心公告的其它方式办理电子认证手续。

  、企业直接登录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填写网上申报年检报告书。

  、原登记机关在网上对企业申报的年检资料进行初审,一般在申报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企业可在申报个工作日后上网查询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企业可从网上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按照网上初审意见书的指引,带齐应提交的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确认手续,缴纳年检费,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未通过初审的企业应按照登记机关网上初审意见的要求处理,并重新在网上申报年检。

  (二)现场申报年检程序

  暂不具备申请办理电子认证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到各外资登记窗口办理年检,其年检程序是:

  、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原登记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企业缴纳年检费;

  、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网上年检初审通过后下载之原件或到登记机关申领填写之原件);

  、企业年检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随年检报告书自动下载打印);

  、营业执照副本;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年度有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通过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原件(网上年检初审通过后下载之原件或到原登记机关申领填写之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年检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随年检报告书自动下载打印);

  、隶属企业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外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 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注意事项

  ()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纸张,并装入档案袋。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各种文件所需原件、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需先缴付%的新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对于作为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

  情况,并先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在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因注册资本的其他变动申请实物进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变更外汇登记或者开立、变更资本金账户;

  (二)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或开立资本金账户;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资核准件;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资本变动而办理其他变更外汇登记。

  十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下列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的变更);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

  (四)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延期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再办理备案手续,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新设的外资企业,有关资本的投入时间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并最长出资时间不能超过年。

  对于增资的外资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时就应该投入新增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也应在两年内缴付。

  对于准备增资的外资企业,上述变化非常重要,否则,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之后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耽误企业办理其他事项。请留意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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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登记

  一、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个月内累计超过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

  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八、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

  一、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四、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五、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停业、复业登记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注销登记

  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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