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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遗怎么办?

时间:2024-10-24 21:07:15 浏览量: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遗失应如何申请补办?


时间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所需资料


A.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C.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刊登报刊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适用表格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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