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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调整 全面了解苏州市生育保险缴费规定

时间:2024-10-16 07:44:24 浏览量:

据悉,新《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办法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重新调整,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

一、调整生育保险征缴费率

根据新《办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标准

按照新《办法》,凡5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增加8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增加生育津贴30天;同时增加晚育的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10天。生育津贴则以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

《办法》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三、调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和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其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执行,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2015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61416元的2%,即1229元执行。并且,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和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则不再需要参保人员生育后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而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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