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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23 01:42:02 浏览量: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以来,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今天卡宝宝小编给您带来了广东省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应把补发的工资分别计回其所属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999年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 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100)-800 ]×5%-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800)-800 ]×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2200)-800 ]×10%-25-115=12(元)

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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