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一男子收购73张银行卡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提到银行信用卡,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在这个“一卡走遍天下的“刷卡”时代,谁没办有一两张银行卡,有的亲甚至是同时持有多张卡。可是,在银行卡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犯罪的土壤,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对银行卡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让很多人走在了犯罪的边缘却浑然不知。
2016年2月15日,由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某收买信用卡信息一案在钦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钦南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案。
今年35岁的袁某于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4月刚从监狱刑满释放。遗憾的是,三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袁某洗心革面。2014年11月,袁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阿强”的男子,该男子说可以向其收购银行卡,并给其每张150元人民币。袁某见有利可图,便发动朋友用各自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交给其使用,并承诺给他们每张银行卡100元人民币的费用,这样,他就能从中赚取50元一张的差价。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袁某为转卖获利,从李基、黄某、章某、谭某等人共收购了73张银行卡和相应的开户资料。其中,李某办理了15张银行信用卡、黄某玲办理了16张、章某办理了14张,谭某办理了13张,黄某华办理了15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收买他人信用卡和开户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资料,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本案中,袁某收买他人信用卡和开户资料达73张,数量巨大 ,法院依此作出了以上判决。
本站提醒:
一、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信用卡借用或转卖给他人使用,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拿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你损失的不仅是个人的信息,很有可能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已经不用的银行信用卡,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要随意丢弃
三、希望大家了解更多的银行信用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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