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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淘族权益:应建立信用卡拒付制度

时间:2024-10-14 07:15:16 浏览量:

国人的“买买买”已至少延伸到68个国家,通过跨境电商购物已成为更多人生活的一部分。

据跨境电商“洋码头”的大数据显示,2015年的“黑色星期五”促销活动中,有几百万人次参与购物,人均消费超过1500元。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海淘”市场。有数据显示,我国内地“海淘”人数早已突破2000万,成交规模超过1400亿元。预计到2018年,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将达到万亿级别。

然而,跨境电商疯狂崛起后,其在贸易政策、海关监管模式及税收体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跨境零售类电子商务的消费纠纷所面临的举证难、维权难,便是广大消费者挥之不去的阴霾。人们纷纷将希望寄托在了电子商务立法。

“爆炸式”发展背后存隐忧

2016年,国务院首次常务会议即瞄准跨境电商。

会议部署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商务部预测,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额将达6.5万亿,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比例将会提至20%,年均增速30%。

跨境电商凭借其低价、快捷的特点,正进入我国主流消费市场。然而,与其日渐庞大的市场规模相反,当下的行业状态因存在诸多问题,并不被业内看好。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比如,跨境电商与传统跨境贸易如何区别监管、如何探索出符合跨境电商特点的监管体系就是问题。再比如,作为互联网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相结合的产物,跨境电商虽然能够有效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和特殊化需求,但涉及的关税、外汇、质检等方面特殊对待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还比如: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未明确进口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进口的区别,导致企业面临被诉讼风险;海关总署现行的保税区监管办法无法满足工商总局的退货制度,也无法满足企业对区内商品自由调拨的要求;各试点城市监管方式不统一,不仅造成重复建设,而且增加企业对接成本;伴随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很多小包裹夹带一些植物种子等进入国内,存在质检空白,不但有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甚至会有疫情风险等。

跨境电商立法不宜过细

“跨境电商比较有中国特色,很多贸易行为已经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应想出更好的措施来规范跨境电商。”负责起草电子商务法专家意见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介绍,我国正在推进的电子商务立法中,会有专门一章内容是关于跨境电商的,相应与之有关系的各个部委也都会出台配套措施。最终,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高效的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商品高效通关。

“目前的立法,原则性的规定较多,比较粗线条。因为毕竟涉及到多个部门,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确定一些协调机制等内容,只是一个框架。电子商务立法的层级比较高,不太可能规定得过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应互相协调。”薛军说,电子商务立法从总体上说,并不属于很原则的立法,但是唯有“跨境电商”这部分规定得较为原则,其主要为了各部门出台配套细则提供上位法的依据。

“跨境电商这部分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还是少写为妙。”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认为,关于跨境电商的立法,不宜写得过多过细。

刘春泉说,跨境电商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世界各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地方的法律都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层面就很难写清楚。“立法一般都是总结现有的问题,解决现有的矛盾,如果矛盾不充分,立法的条件就不具备,所以,还是少写为妙。立法写得多了,反倒容易有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留一些开口性的条款,一旦将来出现新问题,就可以由国务院单独出台专门的跨境电商条例等,这种立法方式较为灵活,也符合跨境电商发展规律。”刘春泉说。

立法时可设定仲裁条款

讲到跨境电商,就不得不提到一个问题——税。

目前,跨境进口方面存在两大类税种:一类是传统贸易中以货物形式进口的一般贸易税,包含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类是以个人物品名义进口的行邮税。

“实际上,现在很多跨境电商都是在套政策红利。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货物税会很高,也不会有免税优惠。目前跨境电商的商品都是征收行邮税,会享有很多优惠。”薛军说,跨境电商这种政策红利只是暂时的。

跨境电商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个难点,就是境外层面如何对境外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博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叶森分析认为,法律的适用范围较难跨越法域而直接适用到境外,虽然跨境电商平台可以监管,但如果让平台直接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责任则会造成平台责任过重,不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

叶森建议,对于跨境电商的立法,应更注重事后的监督,而非事前的监管。“当然,对电商平台运营数据进行监控是必要的,也是事后监督和宏观管理的需要。”

而对于境外层面,叶森认为,立法时可以通过在平台上设定仲裁条款,即要求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对于纠纷同意由平台调解,如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则可向特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优点包括律师费、仲裁费等可由仲裁庭裁决败诉方承担,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可以跨法域申请执行。

首先要明确消费者范围

大到空气净化器、安全座椅,小到奶粉、零食、化妆品,北京的刘女士是一名标准的海淘族。“我从2010年就开始尝试‘海淘’,现在‘海淘’的到货速度越来越快,很多时候,跟在国内买差不了几天,确实很方便。”

但是,即便是“海淘”高手,刘女士还是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去年圣诞节,趁着美国一个著名网站打折搞活动,她为家人购买了一双鞋,折合人民币1200多元,但是到手后发现,商家发错了鞋号。

刘女士跟网站进行了多次交涉,好在最终商家承认是自己失误,答应重新给刘女士寄来正确尺码的鞋。但直到春节,刘女士也没有收到新鞋,订单始终显示商品仍在运输途中。

“我现在除了等,也没有别的办法。钱已经花了,打折商品对方又不同意退货。”刘女士颇感无奈。

跨境交易首先要考虑的是外国法律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样,同时又都倾向于保护本国的消费者,极易产生法律冲突,因此,我国跨境电商立法尤其应当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部分予以考虑。

据了解,我国电子商务体系包括B2B、B2C和C2C三种方式,通常所定义的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的范围是指B2C合同。从字面上来说,C2C是指消费者对消费者,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此类合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然而,目前由于很多网店都没有注册法人资格,所以政府及某些网络平台就将其归为消费者,但实际上这些网店从事的是经营者的业务。

“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应当包括现有的B2C和C2C两类合同,这两类合同中的消费者都应该属于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制度所针对的保护对象。”牛津大学法律系研究员于颖认为,此类C2C合同也应当属于消费者合同,不能因为经营者不具备合法的法人资质,就因此免除他们本应该向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因此,跨境电商立法首先要对消费者的范围作出必要的明确。

应建立信用卡拒付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跨境电商中的消费者权益,世界各国都纷纷出台保护机制。以美国为例,对于远程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主要有两种保护措施,即远程购物的3天冷却期制度与电子支付的拒付退款制度。

“拒付退款制度是美国保护远程消费最有效的保护机制。电子商务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消费者,跨境交易的消费者法律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首要问题。”于颖说,我国消费者保护程度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成正比。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提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撑。”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家胡钢律师说,建立健全高效、全面、廉价的消费争议预防与化解的体制机制,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核心内容。而建立信用卡拒付制度,并落实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将是解决跨境零售电商病灶的“快刀”。

胡钢建议,针对跨境电商维权,应从立法层面作出规定。首要是要建立信用卡拒付制度。事实上,信用卡拒付是国际主流银行及信用卡机构的通行做法。拒付一般指持卡人在支付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因为盗卡、货不对板或未收到货等原因,向金融机构申请拒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

“拒付制度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绝大多数跨境网络消费纠纷。”胡钢说,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持有中国信用卡的消费者保护低标准现象亟待作出改变,而加快建立信用卡拒付制度应是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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