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信用卡,双赢还是双输?
近来代还信用卡透支款现象成风,很多从事汽车租赁、抵押贷款等行业的人员同时为他人代还信用卡透支款。对于代还人来说,钱还进去随即刷出来,一进一出自己不但没有损失,还能向对方收取手续费;对于欠款人来说,只需要支付一点手续费就重新获得了信用卡的无息还款日和保住了自己的信用额度。表面上看双方“互惠互利”、各取所需,但其中暗藏玄机,成为诈骗犯罪的新手段。
桐庐县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2015年6月22日下午5点左右,犯罪嫌疑人诸某经过事先预谋,找到被害人孙某,在孙某的洗车店商谈代还信用卡的事情,双方谈好由孙某代还诸某信用卡内的欠款15000元,成功还款半小时后再通过孙某店里的POS机刷回这笔钱,孙某收取3%的手续费。谈妥后,诸某把信用卡和密码给了孙某,并当场支付了450元手续费。第二天下午1点多,诸某收到银行的短信,内容是信用卡已成功还款。诸某在收到还款短信以后,立即就拨打银行客服把信用卡挂失了,挂失的同时就会补办新卡。而这边的孙某在给诸某还清欠款后,用POS机想把这笔钱刷回时,POS机显示信用卡为无效卡。孙某马上电话联系银行,却被告知这张信用卡下午一点30分左右已经被挂失。经过多次交涉,诸某一直没把这笔钱还给孙某。直到诸某被抓获后的第二天,其家属才把钱还给了孙某。
县检察院认为,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孙某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在承办检察官提审时,诸某说他之所以在骗钱后有恃无恐,是因为他觉得像孙某帮人还信用卡欠款的这种行为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被骗后肯定不敢报警。
日前,诸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小贴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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