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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年利率高达90% 法院只算24%

时间:2024-10-13 02:05:30 浏览量:

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等待持卡人的,除滞纳金外,还有以复利,也就是利滚利方式计算的日利率。其中以某银行的信用卡为例,除开复利,透支信用卡逾期后,年利率已高达78%。如果将利滚利计算在内,年利率将更高。

今年11月12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做出判决,包括复利、滞纳金等在内,法院只能在24%的限度内支持。年利率24%,这也是民间借贷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

法官专门以一万元本金为例,算了一笔账。第一月,被告应还款为10650(10000+10000×78%/12)元。第二月,则是11342.25(10650+10650×78%/12)元……以此类推,第六个月,应还款项就已达到14591.43元。(4591.43/10000×2)。

信用卡透支逾期

按照信用卡申请合约约定计算,10000元半年后需还款14591.43元,年利率已超过90%。由于以复利计算,再往后,年利率还将利滚利地增加,无上限……

民间借贷

年利率最高不超过24%,10000元半年后只需还款11200元。年利率恒定为24%。

使用信用卡的人都知道,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等待持卡人的除了滞纳金外,还有以利滚利方式计算的日利率。只需半年,年利率就能超过90%。由于以复利计算,年利率还将利滚利地增加且无上限。

11月12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做出判决,包括复利、滞纳金等在内,法院只在24%的年利率限度内予以支持。判决书长达8500字,说理部分就占6700字,判决书上网后被业内网友称作“最帅判决!”

那么,为何是24%的年利率呢?这是民间借贷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

透支34万 要还本息37万+复利+滞纳金

2013年9月4日,沙女士向某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申请了一张白金信用卡。

因信用卡透支逾期,这家银行将沙女士起诉到成都高新法院。银行表示,截至今年6月8日,沙女士共欠付银行信用卡共计375079.3元。因此,银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沙女士归还信用卡欠款375079.3元,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庭上,沙女士同意支付银行所主张的截至6月8日的欠款375079.3元,但请求减免滞纳金。法院查明情况显示,截至2015年6月8日,沙女士透支本金为339659.66元。

银行利率比民间借贷还高 不予支持

最终,高新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信用卡透支作为信用贷款业务之一种,贷款需接受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因国家贷款政策被限制在年利率24%限度之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被原告不加前提条件的误读。辅助理由也表明滞纳金、复利作为合约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故,法院对原告从2015年6月9日之后的诉讼请求,仅在本金339659.66元、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

由于沙女士此前已明确愿意支付今年6月8日前的本息375079.3元。最终,法院判决,除支付前述款项外,从今年6月9日起,沙女士还需承担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昨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判决书释疑:利率上限,如何确定?

判决书提出:“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额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这些经营主体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这种信任的存在,商业银行自然会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是否规定贷款利率上限并无实质差异。”

庭审中,银行方面提出,他们滞纳金和利息的约定,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判决书阐述:“既然国家法律已经确定利率具有上限,无法想象国家法律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纵商业银行无上限的利率计算方式。”“维护金融稳定系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所在,如果允许信用借款事实上不受限制的超高额利息,必将产生不利示范,增加金融风险。”判决书进一步阐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最终,判决书小结:“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对于银行主张的滞纳金和利息,判决书确认,其本质上仍属于违约责任。

以前判决为何支持银行?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检索,成都商报记者发现,此前类似案件中,不少法院支持了银行请求。

对此,判决书解释说:“法庭认为这些判断在特定历史发展中也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过去适宜而正确的做法,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可以在新的案件中被重新审视,如果这种重新审视对于现行社会更为适宜和正确,也并不需要长期准备以便迎接这种变化,因为任何案件的效力都被固定在具体个案当中,改善可以慢慢来、慢慢变。”

法官算账

按银行规定

透支一万半年要还1.45万

根据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约定,信用卡一旦透支逾期违约,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以及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再次作为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最终就是一个利滚利的局面。这样的约定,在很多银行的做法并没有多大不同。

如果每月5%的滞纳金转换为年利率,就应该是60%(5%×12)。万分之五日息转换为年利率则约等于18%(0.0005×365)。因此,判决书明确,即使不考虑复利,年利率即达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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