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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缺失的一环

时间:2024-10-12 15:05:36 浏览量:

在信用经济时代,建立与健全个人征信体系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要求之一。然而,目前开展的个人征信业务并不代表全面建设个人征信体系,一个完整的征信产业链应当包含前端的征信业务,中端的信用监测和后端的信用修复。相比于国内火热的前端市场,信用修复业务却很少有人问津,成为整个征信系统建设的薄弱环节。根据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CROA)的解释,信用修复不仅包括对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害的修补,也泛指以改善信用状况、提高信用评分为目标的一系列措施,信用修复机构则是专注于此的盈利性机构。

除信息错误外,可能导致信用主体信用情况恶化的情形有很多。例如,债权人委托第三方对无力偿还贷款信用卡、赊购等的债务人进行托收,债务人破产,贷款违约(抵押物被收回),逾期还款,婚姻关系解除所伴随的财务问题,诉讼(一般发生在托收失败后),失业等。

由于信用记录是信用主体名誉的侧面反映,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对信用主体的信贷审批、就业等多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信用记录的维护和修复也应为信用主体充分重视和了解。实践上,国内的一些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些修复信用卡不良记录的方法,国外一些企业,例如Laxington law、CreditRepair.com和Sky Blue Credit Repair等更是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信用修复业务,主要业务包括:

1. 对少数信用主体,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未经证实的描述,信用主体有权按流程向相关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其进行更改。

2. 采取相应措施改善信用情况。接受这类信用修复服务的主体通常会配合选择信用监测服务,以降低风险。

1) 按时还款

2) 维持较低的信用账户余额

3) 不以改善信用为目的盲目开立新信用账户

4) 拥有多个账户时,首先应考虑合理规划、尽快还款,而不是盲目销户,合并债务

5) 与债权人协商减免债务

以上信用修复的办法虽然经过科学的论证[1],但长期内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的授信标准。

3. 对客户开展信用教育,使其充分了解信用修复的流程、后果、收费标准等,自主选择是否通过信用修复机构改善自身信用。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信用修复行为是完全能由信用主体独立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培育信用修复机构的意义何在,哪些因素是制约信用修复机构发展的瓶颈呢?

首先,像其他专业性代理机构一样,信用修复机构更加专业高效——这些机构比个人更清楚怎样在规定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优化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也拥有更强大的与债权人协商的技巧。同时,目前拥有较全面财务、法律知识的个体还不多;并且,因为信用修复需要较长的时间,使得投身于此变得十分考验信用主体个人的耐心和信心。可见市场对信用修复业务还是有需求的。其次,信用修复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信用主体树立和提升信用意识。信用修复机构在进行宣传和开展业务的同时,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客户的知识缺口,同时也使客户意识到信用修复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因而更注重平时的个人信用维护。

虽然国内市场也正逐步意识到培育一批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将有助于完善征信体系的整体建设,为什么类似业务却没有得到广泛开展呢?这与信用主体个人、信用修复代理人、信用交易其他参与者和监管层都密切相关。

信用主体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主体信用信息量不足,信用观念淡薄。据统计,截止到今年9月,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8.7亿的自然人中有信贷记录的为3.7亿人,可形成个人征信报告、得出个人信用评分的有2.75亿人。并且,央行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住,在透彻反映信用主体情况方面存在困难。同时,相当一部分信用主体不注重维护自身信用。身份盗窃、信贷违约等事件频发,却不被信用主体所及时发现或积极弥补,更有甚者竟然对可能侵害自身信用的行为毫无意识,主动自愿参与其中。第二,信用主体虽然有改善的意愿,但缺乏落实改善方法的能力,使得信用修复机构丧失了生长的土壤。第三,信用主体的道德风险。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信用主体可能在接受服务的同时隐瞒一些重要的不利情况,为信用修复机构和未来参与信用交易的各方埋下风险。减小以上阻碍还需从完善信息采集和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入手,这虽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也从侧面显示出信用修复市场在未来还是有前景的。

从信用修复机构的角度,问题主要来源于代理效应。在相关制度缺失和高度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信息修复机构很可能做出虚假宣传或对无法实现的目标进行承诺,而最终侵害客户的利益。其中一个提高代理效应可能性的因素是,由于信用修复过程漫长,信用修复机构的可信度和其所承诺的效果很难在短期内被检验,而在长期客户与代理人的情况又是不断变化的,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很难追责。

信用交易其他参与者方面。以信贷机构为例,潜在债权人出于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往往会通过内部模型对资质审查设定阈值——有些标准较监管要求更加严苛。这使得一些信用记录不良但进行了信用修复的申请人通过审批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金融权受到限制。信用交易的其他参与者具有严格的风险防控意识是值得提倡的,但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值得研究,毕竟,惠普金融并没有将这些“犯过错误”的信用主体排除在外。

监管不完善也是信用修复业务开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信用修复机构的条例法规,无法可依不仅纵容了非正规信用修复机构骗取客户资金、损害客户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有意向开展这项业务的机构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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