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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湖口一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 还清本息仍获刑

时间:2024-10-11 20:42:39 浏览量: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依法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口支行(下称“银行”)申请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0000元人民币的信用卡。起初张某消费并及时还款后,该卡透支额度经系统调整为30000元人民币。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23日期间,张某用该卡先后四次在九江市浔阳区某烟酒店刷卡套现共28000元,并在ATM机上跨行取现2000元,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9951.52元后一直未还款。银行工作人员遂打电话向张某催收,发现张某已经更换了电话号码,后又找到其当时的工作单位,发现张某自2011年9月就没有去单位上班,并在2011年12月被单位辞退。由于一直联系不到张某,银行工作人员遂于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先后七次向张某当时的妻子石某发出了催收通知书,至2014年7月29日止,张某仍未还款,银行工作人员遂向湖口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将网上在逃人员张某抓获归案,张某家属于当日还清该信用卡透支款息共计人民币54477.3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额较大,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予归还欠款,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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