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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丢信用卡未挂失被盗刷 法院判其还款

时间:2024-10-09 17:36:38 浏览量:
王某因信用卡透支被告上法庭后,称其在接到银行电话通知才得知卡丢失并被盗刷,以此拒绝还款。一审败诉后,他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无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刷,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王某需偿还银行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6万余元。

  原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起诉称,王某于2008年5月24日在该行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对方开卡消费后,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名下信用卡用款。截至2014年1月22日,王某因信用卡透支发生的欠款本息共计6万余元,故起诉要求对方偿还。

  王某表示,他自2010年12月3日后再未使用过该卡消费,后接到银行电话通知还款,才知道信用卡丢失并被盗刷。随后他向银行申请挂失,但银行告知信用卡存在逾期时不能挂失,后其曾向警方多次报案。王某不同意银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关于挂失的规定,王某在发现信用卡遗失后,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银行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交易,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对于信用卡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造成的债务和损失应由王某承担。随后,王某上诉。

  二审中,王某认可有信用卡电子账单,但因其信用卡电子账单邮箱无法登录,他自2009年后不再使用,也未办理电子账单邮箱变更手续。银行方表示,王某从未向银行办理过挂失手续,直到庭审时才口头陈述其信用卡被盗刷且未提交书面证据。即使被盗刷,相关损失也应由其个人承担。因王某选择的是不用密码仅用签名的交易方式,仅凭签名本身就是对安全的放弃和让步,故应由本人承担后果。

  二中院认为,王某认可有信用卡电子账单提醒,但因个人原因未进行查询,其对账单内容属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于2011年6月底7月初报案,至今未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故应承担相应后果。综合涉案信用卡在2010年12月3日后使用频繁,有大量还款和刷卡消费发生的事实,且现无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刷,故王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此外,王某在一审时未提出要求判令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故二审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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