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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20万触犯刑法 被检察院逮捕

时间:2024-10-09 05:46:01 浏览量:

  福建省仙游县钟山镇麦斜村的谢筱严,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7家银行申办信用卡10张,套取资金20余万元。银行多次催收,他却以各种方式逃避还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今年3月9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谢筱严。

  【案情回放】2007年,谢筱严采取虚假手段,注册成立了株洲东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经营汽车配件。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很快就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从2007年9月开始,谢筱严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先后向株洲市7家银行申办信用卡10张,获取授信总额20.4万元。然后,在POS机(自动取款机)上套现信用卡内的授信资金。同时,还利用某银行信用卡可分期付款用于消费的便利,尽可能地套取银行资金。

  从2009年7月开始,谢筱严便再也没有归还所有信用卡内透支的资金,而是采取更换手机号码、转让公司、搬离株洲等手段,逃避还债。至案发时,谢筱严共恶意拖欠各银行资金本息20余万元。

  去年4月,经某银行报案,谢筱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今年1月30日,他在重庆落网。

  【争议焦点】本案焦点有二:犯罪嫌疑人谢筱严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涉嫌犯罪。

  【检察官说法】株洲市检察院检察官晏晓婧说,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恶意透支的”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该解释规定,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释同时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20余万元;透支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又采取更改手机号码、转让公司、逃匿等方式逃避还债,已构成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温馨提示】“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为解决资金燃眉之急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千万谨记,以信用卡消费或取现,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可恶意透支,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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