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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4-09-21 20:32:13 浏览量: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泗水县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确定在泗水县相关区域(以下称禁放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禁放区域:北线以星吴公路为界(包括故县村、胡家庄村、中册一村、中册二村、中册三村、中册四村、石桥村、宋家庄村、西杨庄村、中杨庄村、东杨庄村、南临泗村、西音义村、东音义村);西线以星吴公路中册镇石桥村西向南至泗河,顺泗河至金庄镇西边界(包括乔家村、孟家村、官园村、晋家庄村、三角湾村、小三角湾村、孔家庄村、卞家庄村);南线以菏兖日铁路为界(包括尹城村、南玉沟村、五里庙村、鲁舒村、南尚舒村);东线以鲍村河—泗河至高峪河与泗河交汇点向北延伸至星吴公路为界(包括北尚舒村、鲍王庄村、大鲍村、徐家楼村、小鲍村、东曲泗村、中曲泗村、西曲泗村)。禁放区域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禁放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禁放区域内的村(居)委会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告知、巡查、制止,全面抓好禁售、禁燃、禁放工作。

  九、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到不买不燃放,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2日起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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