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低保办理条件及流程
申请对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申请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与财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低保标准:1510元/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3人户及以上≤3万元;2人户及以下≤3.3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申请材料
1. 户主及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对象)本人签名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 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对象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对象中已婚对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对象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对象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对象的收入证明;
7.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或复审对象在定期复审)时的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 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9. 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及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0.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将信息录入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审,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故逾期(30天内)不参加复审的,视自动放弃救助(特殊情况除外)。
办理地点
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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