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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买房摇号政策(最新消息)

时间:2024-09-08 13:43:37 浏览量:

  2023.10.16丨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通知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提高保障性住房在住房总供给中的比例,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

  二、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住房限购范围调整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记录的,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参与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取消“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三、加强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指导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落实杭州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二手住房房龄与贷款期限合计年限由不超过50年延长至不超过70年。

  四、优化住宅用地供应

  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按需做地、精准供地,加大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优质地块供应。根据不同区域住房市场需求特点,优化土地规划条件,引导企业开发差异化产品。

  在原有以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的基础上,增加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

  五、强化预售资金监管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监管额度内资金专款用于工程建设。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经营状况等,对预售资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公示、登记摇号、广告宣传、施工质量、公建配套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家庭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的,不再限制购房意向登记。根据限购政策调整,相应优化无房家庭认定条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2021.08.05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炒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二、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的,无房家庭、普通家庭分别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高层次人才家庭先按B、C、D、E人才类别从高到低排序、同一类别人才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以一定比例入围公证摇号。多个购房意向登记家庭均达到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一并入围摇号。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时间自2006年1月起算,按购房家庭成员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

  (二)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小于或等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开发企业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按序售房,剩余房源可自行销售。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的,3年内停止其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意向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2020.7.2 | 杭州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炒房,经研究,就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过高层次人才家庭优先购房方式取得的住房,自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在我市限购范围内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无房家庭的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我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未婚、2018年4月4日后离异单身以及2018年4月4日后因自有住房交易产生的“无房家庭”,其中,户籍所在地属于我市非限购范围内的购房家庭,还需同时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在意向登记之日前一年起已在我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应对“无房家庭”给予倾斜,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保障,均价35000元/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房源保障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四、报名参加我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购房家庭,自该项目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摇号结果公示当日止(需公证摇号销售项目),或至购房意向登记结果公示当日止(无需公证摇号销售项目),不得参加其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2018.4.4 | 杭州发布《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公证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切实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4日起,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申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摇号方式开展销售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制定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一次性公开销售当期准售房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购房意向登记方案,明确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地点和条件,意向登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人员、关系户等购房的条款。

  三、意向客户登记数量超过准售房源数量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联系公证机构,采取公证摇号方式产生选房家庭和选房顺序号,并按序售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对“无房家庭”给予倾斜,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保障。

  “无房家庭”是指在我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家庭(不含未婚、2018年4月4日后离异单身以及2018年4月4日后因自有住房交易产生的“无房家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内接受购房意向登记,要求客户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和房产情况核查证明等资料,对客户符合限购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并应在登记完成后出具相关凭据给意向登记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无理由拒绝相关登记申请。

  六、意向登记截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理形成购房意向登记汇总表,在销售现场公示后报送公证机构公证。

  七、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摇号工作,应确保摇号流程和结果公正可靠。

  八、摇号结果产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摇号结果有序组织选房销售工作。前序家庭放弃选房、购房的,后序家庭依次递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选房结果与网签名单一致。

  九、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二次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3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三次(含)以上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6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摇号结果、选房结果报房管部门备案,并做好购房意向登记方案、购房意向登记汇总表、公证摇号结果、选房结果等证据保全。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保证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并维持销售秩序,确保安全。

  十二、房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项目网签,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并给予公开曝光。发现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行为的,房管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限购查档申请。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公证主管部门要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对本市开展商品住房摇号销售的公证事项,制定公证业务规范。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业务指导、监督,确保本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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