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西省农村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政策(原文)
2024-2026年度陕西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符合我省实际的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制度。通过2024-2026年订单定向培养,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大专学历乡村医生,逐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宜、质量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招收程序和培养方式
(一)招生计划。
每年3月底前,各市(区)根据本地3年后村卫生室空岗、乡镇卫生院空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提出定向医学生培养需求,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对参加高考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专科提前批次,单列计划、单列志愿招收,每年培养人数不超过500 人。
(二)录取规则。
报考定向医学生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生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农村。省教育厅对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给相应学校。培养院校依据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三)协议签订。
学生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到村卫生室服务6年。到校办理入学前,须与培养院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拒签协议或未按时报到的已录取学生,培养院校视为放弃,取消其定向医学生录取资格。培养院校于开学后1个月内,将协议签订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教育厅。
(四)培养院校。
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培养质量和现有培养规模,遴选省内设有高等职业教育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的院校,承担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三年制)。
(五)培养要求。
培养院校单独编班,组织定向医学生教学,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特点,引导学生热爱全科医学,树立为家乡服务、为基层服务的理念和荣誉感、责任感。加强学生思政教育和诚信教育。统筹安排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课程,推进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有机结合,增加本地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病的诊疗防控、中医学常用诊疗技术教学内容,加强全科医学理念和专业素质培养,构建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临床能力培养,改革临床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的教学计划,加强定向医学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见习、实习。加强政策培训,确保定向医学生清晰了解我省培养政策,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诚实守信、践行约定、扎根基层、服务群众。
三、就业方式
(一)就业与报到。
定向医学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定向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
(二)服务时间。
定向医学生在村卫生室最低服务年限应满6年,时间从报到之日起算。服务期满,可按规定续聘。定向医学生应当在入职3年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如未能按期取得,则解除聘用合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服务期满的,优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毕业后取得医师资格的有关要求。
定向医学生按规定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服务期内执业地点限定在村卫生室,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服务期满,可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并优先录取。
四、学习费用
(一)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适当补助生活费(三种费用总和简称培养费用,下同)。所需培养费用由省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余用作生活费补助。
(二)定向医学生按规定延期毕业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续学年内的相关院校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履约管理
(一)定向医学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应继续履行协议。
(二)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签约的行政机关不得同意解约。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
(三)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因病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解除协议。
(四)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规定到村卫生室工作,或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规定提前离职的,须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缴纳费用总和100%的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对报到的定向医学毕业生(含延迟毕业的),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签约单位不得擅自单方面解约。定向就业县未按照协议落实编制和就业岗位的,各市机构编制、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落实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公开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要求
(一)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各相关部门和培养院校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及培养院校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严肃纪律,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做好定向医学生在校培养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定向生履约安置,落实相关工资及保障待遇等。
(二)统筹规划,推进各项任务
1.各级教育部门和培养院校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提前将定向医学生招录培养工作的相关政策信息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清晰告知定向医学生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鼓励和动员本地考生填报定向培养专业志愿,积极投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
2.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按照要求报送年度培养需求,并确保定向就业协议签订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3.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9月1日前,将本市有关县(市、区)与定向医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情况,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培养院校应加强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有关情况(重点包括:降级、休学、退学、开除等)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定向医学生村医成长成才、立足基层、报效国家、奉献人民的典型事迹和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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