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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费

时间:2024-07-16 17:43:54 浏览量: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根据《退役士兵离队前和返乡后需办理手续与离队时经费结算》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领取:

  1、复员费。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军衔、军龄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2.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2、一次性退役金。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其中获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安家补助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4、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5、医药生活补助费。经军以上机关批准,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生活补助费750元;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6、奖励工资。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

  7、退役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全额发放。

  8、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9、工资、津贴发至离队当月。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生活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2、安家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退役医疗保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退役时一次性发给。

  4、退役养老保险。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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