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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称网:http://www.0513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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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评审申报评价系统。

通职字〔2011〕5号

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和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任)的依据。
第三条 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管理,各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部门(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评估、检查。
第四条 职称工作部门包括各级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工作机构等。
行业主管部门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评委会工作机构指受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
评委会指按照管理权限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指符合国家或省、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二)综合管理、指导、督查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三)综合管理本市各系列(专业)中级评委会。
  第六条 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
  (一)根据省、市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实施意见。
(二)综合管理本地初级评委会,承担本地中级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批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负责本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组织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
(一)负责本部门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组织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审批本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
第八条 评委会工作机构。
(一)承担本系列(专业)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承担本系列(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承担本系列(专业)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
受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理权限和上级要求布置、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二)拒绝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
(三)查处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一条 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并认真执行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
(二)为申报人提供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程序办事。
第十二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申报的规定,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申报工作。
(二)按照申报的规定,审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了解并认真执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规定。
(二)为本单位申报人提供申报的辅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二)咨询、了解申报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按照评委会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三)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委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一)评委会按照分支专业(学科)设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库三个子库组成。
1.主任委员库由5-7名本专业(学科) 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2.评审委员库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应在30人以上。
3.专业(学科)组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必须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每组人数应在7人以上。
(二)评委会评审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评审组织中任职,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评委会的设立由评委会工作机构依据评审专家库的构成要求,从本专业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技术水平、办事公道的在职人员中酝酿、推荐人选,按照管理权限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评委会管理权限和要求。
(一)高级评委会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中级评委会承担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市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初级评委会承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县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二)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委会以及评审专家库需调整其成员的,应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四)评委会工作机构应根据本行业的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完善量化评审标准,并按照管理权限报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核。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九条 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遵循个人自主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隶属本市管理单位的申报人,需在本市或通过本市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联系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含本人正面免冠一寸照片);
(二)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可在完成网上申报后在线或下载打印);
(三)简介表一式若干份(一般要求:高级20,中、初级15);
(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含多个学历);
(五)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单位聘用(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近3年年度考核表或任期考核表复印件;
(七)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九)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十)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或专题业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十)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十一)评委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信息发布。
评委会工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布置年度申报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的程序、时间、地点及申报材料的要求等向社会公布。
(二)个人申请。
申报人登录南通职称管理系统(WWW.0513ZC.COM),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完成网上申报,同时按照评委会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三)单位推荐。
1.单位应按申报的规定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中各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审核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对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的提出整改意见。
3.在本单位公示栏将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将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无主管部门单位或有特殊情况的个人,可直接报送相应的职称工作部门。
(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1.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业绩、成果等佐证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予以退回。
2.审核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对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的予以退回。
3.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工作机构。
(六)评委会工作机构受理。
1.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核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或超过申报期限的或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归类汇总,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
(七)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复核中转。
1.按照申报的规定进行复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中转。
2.复核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中转。
3.按照管理权限,对同意中转的申报材料,向相关评委会工作机构出具评审委托函或办理评审审批手续。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原则。
(一)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评审结果业内认可、社会认同。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筹备。
评委会工作机构应做好评审的准备工作:
1.拟定评审方案,包括评委人数、评审时间、地点、工作流程、会务保障等。
2.准备评审条件、量化标准、申报人员名册、简介表、评审考核表等资料。
3.评审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在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监督下,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规定人数的执行评委(高级不少于13人,中级不少于11人,初级不少于9人),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评审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通知参加评审的评委和申报人。
(二)评审。评审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即专业(学科)组评议和执行评委会表决。
1.专业(学科)组评议。
执行主任委员应根据申报分支专业(学科)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指定组长;由组长负责该专业(学科)组的考核评议。
(1)各成员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和答辩题目。
(2)组织申报人答辩,确定答辩结论。
(3)综合评议答辩情况,集体讨论确定申报人的考核评议意见。
2.执行评委会表决。
(1)执行主任委员在各专业(学科)组组织答辩的前、后,分别召集组长对照评审条件和量化标准,研究、统一评审尺度。
(2)执行主任委员主持执行评委会议。各专业(学科)组介绍考核评议意见,执行评委会审议并投票表决。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3)汇总投票结果,执行主任委员、专业(学科)组长、纪律监督等相关人员在评审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4)执行主任委员向执行评委会通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规定和纪律。
(一)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二)评审期间,除评委和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场所。
(三)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执行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四)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五)评委会应按照通职称办〔2002〕11号和通职称办〔2005〕17号文件要求组织评审答辩;评委会如采取视屏答辩、考试、考察、演示等评价形式时,应参照答辩的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批。
(六)未经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同意,申报人未参加答辩的不得提交执行评委会表决。
(七)评委会工作机构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八)评审中如发现申报人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等有疑义时,必须详细记录,由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核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处理。
(九)执行评委如发现申报人与自己有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妨碍公正评审的,应申请回避。
(十)对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及评审专家库成员,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限期纠正、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职称工作部门应按照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评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封存相关评审资料。
(二)评委会工作机构在评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核。
(三)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在收到评审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评审结果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在公示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发文公布,并制作资格证书。
(五)评委会工作机构在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发文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评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放)资格证书、按原渠道退还申报材料等工作。
评审未获通过(含经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核未公布)的人员,只退还个人提交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证明)等原件;其余材料由相关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封存。
(六)单位应及时退还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发放资格证书,并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证书管理。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格式全市统一,由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监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统一打印证书并加盖钢印。
(二)证书信息内容不得作任何涂改。
(三)证书应妥善保管并仅限本人使用。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个人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 证书补发或换发。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故遗失或已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发或换发:
(一)登报声明。在市(厅)级以上(须有国家统一刊号)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为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资格名称、评审时间、证书编号等)。
换发证书的不需要登报声明。
(二)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可在南通职称管理系统〔WWW.0513ZC.COM〕相关栏目下载),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办理。
1.持证人携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遗失的证书相对应的批文或评审申报表复印件、本人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等,到相关职称工作部门办理证书补发(换发)手续。
换发证书的须提供已损坏的证书原件。
2.初级证书由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中级证书由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办理,高级证书由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办理。
3.补发或换发证书的,其信息内容不作任何变更。
第八章 资格初定与确认
第二十九条 资格初定。
(一)初定规定: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达到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凡国家和省明确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3.已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行业,须取得本行业准入(从业)资格后,方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程序:
1.个人申请。
(1)申报人登录南通职称管理系统(WWW.0513ZC.COM),按要求填写《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完成网上申报。
(2)申报人持《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学历(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必要的业绩、成果佐证资料等,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
对申报人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测评,并签署意见。
3.初定审批。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资格确认。
(一)确认对象:
原在本市以外的地区(不含境外)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地方职称),后引进、调入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二)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
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办理。
(1)填写“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批表”。
(2)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批表(一式三份)。
②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存于个人档案)和批文复印件。
3.审核确认。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三)确认效用。
1.经本市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单位聘用(任)或在本市申请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与省或本市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同等效用。
2.本人也可向本市或省同级评委会申请评审,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换发本市或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九章 咨询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 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上级部门咨询:
(一)有关政策口径不明晰的。
(二)用现行的政策规定难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
(三)本级难以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单位及申报人遇有以下情形的,可通过南通职称管理系统(WWW.0513ZC.COM)“咨询平台”或电话向相关职称工作部门咨询:
(一)对相关政策、规定有疑惑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的。
(三)本单位或申报人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单位及申报人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一)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的。
(二)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或有故意刁难单位和申报人行为的。
(三)其它损害单位或申报人利益的违纪违规情形。
第十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一)有本细则第九章第三十三条(一)、(二)款情形被投诉一次经查实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向投诉人道歉;被投诉两次经查实的,责令该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
(二)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当事人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或调离工作岗位。
(三)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包庇纵容的,对该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四)因失职或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一)不按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工作或人为阻挠申报人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经查实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二)在组织申报中,不落实工作责任制,申报材料不规范、不完整或有弄虚作假现象,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该单位负责人责任。
(三)在组织申报中,故意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并造成后果的,对当事人和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报人在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中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一)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伪造学历、抄袭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有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特别恶劣经查实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应给予党纪政纪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度,受到党纪政纪或刑法处理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评审费。
第三十八条 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定)所指的相应学历(学位),必须是国民教育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在国外或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认证。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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