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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什么?类型有哪几种?

时间:2023-08-24 12:32:18 浏览量:

1.林权是什么

林权的概念最早源于1981年“林业三定”政策中的稳定山权、林权;可以定义为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作为上位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下位权组成的有机体系,将有助于充分开发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同时是对将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法律承认,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多重效益,从而促进森林资源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2.林权的类型

我国的林权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和集体林权。简单说,就是国家的林权和村集体的林权。

(1)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

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有森林的经营权,包括对国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收益和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等诸项权能。国家授予一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国有森林,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该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经营权。

(2)集体林权

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3.林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

(1)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2)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3)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

(2)流转双方法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3)流转林权证编号,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地类型、林种、主要树种等。

(4)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5)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6)流转方式及用途。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其它附着物的处置。

(9)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12)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意,流转合同需1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1份。

以上就是有关于林权的定义、类型及合同内容的全面梳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林权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本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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