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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

时间:2023-08-14 21:41:5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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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轩、姜大海(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摘要:随着城镇燃气的推广普及,在为人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城镇燃气的供应目标群体不同,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后者包括工厂、饭店、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普遍具有用气量大、压力高、人员密集的特点,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对保障双方权益、实现双赢具有重要意义,而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就成为规范双方行为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城镇燃气;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责权

1.现有问题

目前,非居民用气供用气合同编制需要参考的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物权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地方性行政法规,但以上法律法规文件均无明文明确非居民用户安全责任,且国内各地地方性行政法规存在差异。

综观相关法律法规,一般规定是供气方责任大于用气方,但由于部分供气设施所有权属于用户且在围墙、建筑内,导致供气方履行责任不顺畅;在安全分界点的划分问题上,多数供用气合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不考虑实际情况,盲目将分界点全部设置在计量撬上,导致所有权和安全责任难以理顺,纠纷不断;安全责任内容不细化,与实际不符,导致燃气设施无人管理,成为管理“盲区”,导致隐患滋生,一旦发生事故难以认定相关责任。

经调查发现,对于自身专有的燃气设施,用气方的安全管理普遍不到位,既缺乏日常维检修和隐患排查的制度,也没有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的设备和能力,且无统一标准去约束各用气方的管理方式,造成一种“管理随意”的现象。

而供气方无法对以上情况进行有效管控,只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用户,缺乏强制手段和长效约束机制,在用气方不配合工作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实际管理成效。

因此,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所有权和安全责任是保障安全的必要条件

2.燃气设施所有权归属

在燃气企业供用气合同文本中,往往混淆了物权、产权、权利、所有权的概念,极易导致相关法律条款不成理论体系,难以产生良好的法律效力。

首先,产权和物权都是私权的一种,产权多针对无形物,而物权多针对有形物,虽然二者都包括所有权,但对于燃气设施,适用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次,物权的概念要大于所有权的概念,而我们在供用气合同中最常使用的是所有权的概念,因为后者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最后,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对于原始取得,其所有权是清晰明了的:只要是用气方出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其所有权都应归用气方所有,而对于供气方直接出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其所有权归供气方。继受取得多为用气方无偿赠与而发生的产权移交,在通过资产评估、签订协议、缴纳税金等一系列移交手续后,燃气设施的所有权才会明确是哪一方的,否则就是存在疑义的。

拥有所有权的一方,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但是,由于多年以来,供用气双方可能分别发生了公司变更、建筑物产权移交、设施所有权承继、档案丢失等情况,导致部分燃气设施难以明确所有权到底归属哪一方。

3.所有权具体内容

城镇燃气设施所有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

以用气方出资建设的自身专有设施为例,其占有权是指用气方对专有管道实际掌握和控制,但由于用气方受到技术条件限制,通常不能直接实现对燃气设施的掌握和控制,但可以向供气方提出维检修、更新、改造等需求。

用气方的使用权是对燃气设施的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利,但因为燃气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用气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标准进行使用,该项权利受到较大制约。

用气方的收益权是对燃气设施的新增价值收取费用的权利,比如在用气方专有设施上接驳管线供给其他用户,用气方既可以拒绝接线,也可以要求收取一定费用,供气方不得干预。

用气方的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所有权是否完整的标志就是能否自由处分,如:燃气管道改线。但用气方的处分权也是受到限制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和供气方的审核方可行使处分权。

综上所述,由于燃气的特殊性和危险性,所有权,特别是用气方的所有权是受到来自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供气企业多方面限制的

4.安全责任界面划分

明确供用气双方安全责任界面是落实其安全责任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以上两条是目前关于燃气设施管理责任界定的最高级别的上位法条款。

其中第一条,对应释义为:在实践中,各地物价部门已经把燃气经营企业管理的成本列入居民燃气的售气价格中,可知“建筑区划”专指居民用户,且对于非居民用户来说,燃气设施的所有权通常“非此即彼”,不存在公共区域,因此该条不适用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应按照第二句“单位燃气用户”执行,但条例中只规定了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执行,并未明确非居民用户安全责任分界点。

《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关于此条对应释义的说法为: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

地方性法规,以《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为例,第12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气范围内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并未针对非居民用户明确安全责任分界点。

综上所述,针对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安全责任分界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而目前供用气合同多以居民用气合同为蓝本,以计量设备为分界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城区非居民用户用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调压计量柜,调压与计量都在调压柜中;

2,调压加流量计,流量计在车间内或饭店内;

3,无调压,直接接的小区低压立管,多为小的门面房。

虽然从合同签订的角度来说,统一以计量为分界点,提高了一致性和便捷性,但从实际情况考虑,以上三种情况,均可能导致供气方开展安全检查和燃气设施维护等工作不顺畅,而归于用气方的安全责任又受技术、人员、能力等限制难以履行,会管的管不到,不会管的甩不掉,造成安全责任无法落地。

5.安全责任内容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39条、70条、71条、72条规定,结合城镇燃气实际使用特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燃气设施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动产、不动产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无论是专有的还是共有的财产,其义务不可放弃。

其次,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安全管理责任包括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等,但对于城镇燃气大多数非居民用户来说,受技术、人员、能力、成本所限,在管理其拥有所有权的燃气设施时,以上四项责任都难以完全履行到位。有条件的单位会选择将安全管理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单位,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最后,由于城镇燃气具有网络性,其供应和使用都是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用户的使用,都可能关系到整改系统的运行,加之城镇燃气自身的危险性,这就导致作为用气方,在享有所有权,特别是处置权时必须遵照相应标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明确安全责任内容应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针对用气方的专有燃气设施,用气方需要承担的是伴随所有权产生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对专有燃气设施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无限责任,而供气方对用气方的专有燃气设施承担的是定期检查、隐患告知、应急救援等有限责任。这些责任必须在供用气合同中进行明确。

6、建议与对策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文件显示,在城镇燃气的安全责任问题上,是明显倾向于供气方的,供气方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技术人才,承担更多的安全责任是合理、可行的,这是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就要求供气方需要主动寻求解决方案,积极探索更为合理的供用气合同内容、方式。

(1)与居民用户动辄上万的体量相比,非居民用户的数量相对较少,但类型较多。因此应全面梳理现有非居民用户档案,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勘察走访全面排查现有非居民用户,明确出资方及变更历史,完善相关证据链条,最终明确现在的所有权归属方。

(2)按照实际情况,正确划分安全界面,原则上以所有权归属确定安全责任划分界面,但仍需综合考虑维修可达性、技术可行性,建议以围墙、用气车间、饭店燃气管道入户点、厂区红线等建筑类界限为分界点。

(3)对于供用双方安全职责,应分别明确安全责任的主体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同时明确禁止行为、费用落实、配合整改等落实责任的保障措施,此外,建议在供用气合同中增设安全宣传专篇,确保供用双方,特别是用气方清楚自身职责。

(4)对于所有权属于用户的部分燃气设施,如庭院管网,鼓励用户通过托管、协议移交或者无偿赠与的方式,交由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管理,既解决了所有权与安全责任不一致的问题,也增强了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性。

(5)供用气合同应明确履行期限,不宜再搞终身制的合同,合同条款应与时俱进,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同步修订,确保合法合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Z】.2011,3.

2 田申;吴庆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2:49-51.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Z】.2007,10.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1999,10.

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Z】.2020,5.

6 戴路.燃气供应与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7 杨韦波;李亚;许晓燕;工业天然气用户的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7期.

作者简介:

杨文轩,男,1990年08月出生、2012年7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获得学士学位,目前就职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工程师、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0号、邮编:225009、电话:17351810927、E-mail:1454598578@qq.com。

姜大海、男、1982年10月出生、2017年12月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得硕士学位、目前就职于东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程师、副总经理、通讯地址:江苏省东海县神州路5号、邮编:222300、电话:13585240606、E-mail:29559929@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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