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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

时间:2023-09-19 06:09:33 浏览量: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好呢?
  • 2、民事经济纠纷案例
  • 3、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比较好?优秀案例有什么?
  • 4、恋爱期间经济纠纷女方在法庭上有些款项拿了男方的女方不认账是否构成侵占罪?

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好呢?

起诉,案例如下:

经济纠纷案件

案例简介:

2001年,被告(大酒店)公开招标装修工程,包括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的数家公司参与投标,原告的投标书上报价一栏写明“装修款不超过160万元”。

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施总承包,该工程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合同第三条为:“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万预付款,原告开始施工。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20万元。被告拒绝。

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后双方达成协议:装修款定为240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一直拒付190万元工程款。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 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合法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被告应按三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理由为:

1、 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

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但双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招标投标法》中强调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定来履行。

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

2、 合同内容变更后,应以最终协议内容确定价款。

合同第三条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这说明160万元是个待定价款,确定具体数额的程序为原告提出预算,被告审核同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字方可确定价款;一旦确定款额后,不得再作变更,即使成本上涨,原告也不可要求增加款项了。

参考资料

[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引用时间2018-1-11]

民事经济纠纷案例

案例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审理查明:[1]机械公司需B公司提供的减速器订货计划并未改变;[2]B公司要求退货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职工普遍反映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经理和经办人员均感压力较大,是以寻找借口提出退货、退款,求得挽回不良影响;[3]B公司派员请求退货属实,但所托工人未向机械公司总经理转告。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两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B公司单方面毁约,没有道理;另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汇出货款不久,即派人联系解除合同,机械公司长期不作答复系工人未向总经理转告所致,故应视为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充分讨论酝酿,大多数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并基于双方对这气协议的态度,从有利生产及增进团结出发,决定力争调解结案。 经过法庭大量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机械公司愿将滚齿机价格降为2.7万元卖给B公司;

2.B公司承认原购买滚齿机合同有效,并在机械公司调低滚齿机价格后,向机械公司另购圆磨一台,以原价九折作价;

3.上列机器、机件等,限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清货款,并由B公司自行提货;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B公司负担。

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比较好?优秀案例有什么?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女方在法庭上有些款项拿了男方的女方不认账是否构成侵占罪?

即使你有证据也不能构成侵占罪,因为在恋爱期她拿了你的款当时你是同意的。只能说他想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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